成都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50万元

2017年08月10日 19:02   来源:四川新闻网   

  8月8日下午,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关于财政金融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成都《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财政金融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郑勇表示:“成都将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将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体经济是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基础。尤其小微企业是促进创业、活跃市场的生力军。据郑勇介绍,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期的统一部署,成都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将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将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受益面作了更加充分的扩大。

  根据《实施细则》,成都从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造新技术、培育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出发,积极落实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落实好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成都对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成都支持企业依法落实税收“减、免、缓”政策。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暂缓缴纳相关税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方向的特殊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相关税收的“减、免、缓”政策。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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