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拟规范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者泄露案情将追责

2017年09月22日 17: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李进红

  中新网9月22日电 国土资源部今日在官网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可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可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实施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人员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图:一搁置8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重新启动。<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 _fcksavedurl='http://www.chinanews.com/'></table>中新社</a>记者 李进红 摄

资料图:一搁置8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重新启动。中新社记者 李进红 摄

  征求意见稿表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对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有关材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可以采取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等措施。

  征求意见稿表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已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情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篡改案件材料、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等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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