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鉴定意见,哪份才是真的
张稳 闫萌
“一份伤情报告竟然有三份鉴定意见,到底应该依据哪份来定性案件?”2015年4月20日,河南省滑县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宋某故意伤害提请逮捕一案后,该院技术科科长李佳和法医彭红月不禁深思。经过2天抽丝剥茧般地研究取证,终于有了结果:三份鉴定意见均不予采纳,案件被害人闫某伤情不足以构成轻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提请逮捕条件。
同年4月22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不予接收的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2013年10月1日,对宋某、闫某两家来说是一个不愿再去回忆的日子。因为一个树疙瘩的归属权,两家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厮打,闫某倒地受伤。自此,两家的矛盾围绕闫某的伤情愈演愈烈。鉴定机关先后出具三份鉴定意见:2014年3月,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为闫某前交叉韧带及外侧副韧带部分撕裂,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宋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2014年9月,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为闫某左膝关节、左肱骨等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闫某又有异议,要求对他本人的伤情再次进行重新认定。2014年11月,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闫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认为闫某左膝前交叉韧带等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一个伤情得出三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出于职业的敏锐性,该院案管办干警在受理审查案卷时发现了这个疑点,认为伤情鉴定存在疑问。为此,该院案管办申请该院技术科法医对本案三份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随后,技术科科长李佳带领彭红月开始缜密调研,认为可以从致伤方式上寻找突破口。随后,二人根据相关卷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资料对闫某半月板后角破裂的致伤方式进行审查。这次,还真让他们找对了方向。
经过场景模拟,他们发现半月板紧黏合在胫骨平台关节面上,只有在膝关节屈曲135°时,关节做内旋、外旋等运动时,半月板才有轻微移动,若此时旋转碾挫力超过半月板所能允许的活动范围,才会引起半月板的损伤。实践证明,二人普通的推搡并不会造成其中一人半月板破裂损伤,闫某的伤情也就不足以构成轻伤,三份鉴定意见不准确,本案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提请逮捕条件,遂作出上述决定。
一破三折的案件就此告一段落,但是工作还没有结束。该院由此案创建了“技术性证据审查关口前移制度”和“不予接收案件说理制度”,规定案管部门在接收案件时,对存在的鉴定意见应联合技术部门进行审查。对于有疑点、有瑕疵的案件,组织全体案管办干警进行讨论,征求干警对证据材料是否完善、案件是否应当受理的意见。决定制作不予接收案件理由说明书时,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向公安机关发出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
宋某和闫某成为了这些制度的第一批受益者。该院检察官结合不予接收案件理由说明书对双方进行解释说理,帮助他们解开对三次司法鉴定的疑惑。这对多年的老邻居重回正常的邻里生活。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