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章立制 确保监委一成立就高效运转

2018年02月14日 09:3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种子管理站党支部原书记王朝伦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的消息,在当地党员干部中传开。同一天,该市纪委监委对一名处级干部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8日,郑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潘志浩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9日,又一名处级干部被留置。这样的快节奏,让不少人讶然。

  讶然必有原因。“郑州市监委1月15日挂牌成立,与市纪委合署办公,时隔二十余天便宣布两名处级干部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两名处级干部被留置,一点儿也没有因机构、人员的调整而影响工作进度。”该市一名干部感慨于工作之紧凑、衔接之顺畅。追根探因,这得益于河南保障监察工作运行的制度优势。

  高位谋划,一体推动

  2月6日,扶沟县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至此,河南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监委成立后,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权力如何运行?监察工作如何开展?”面对记者的疑问,河南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韩兆印成竹在胸,“我们把建章立制贯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过程,不仅做好全省工作的顶层设计,还前瞻性谋划好相关配套制度,上下一体推动。”

  事无备则废。早在去年11月16日,河南省纪委即成立法规制度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抽调法规、案管、审理等部门同志参与,严控节点、倒排工期、稳步推进。

  经过密集调研,河南最终确定“于法有据、有序衔接,务实管用、便于操作,精简高效、急用为先”的起草原则,高位筹谋,施划“跑道”,该省其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再“另起炉灶”。

  时间回溯至去年12月20日,一场全省范围内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正在紧张进行,省纪委机关28个内设机构、40个省纪委派驻纪检组、18个省辖市纪委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结束,天已擦黑。河南省纪委法规室主任陈新揣上本子,疾步走出会议室,来不及喝口水,便安排起草组人员连夜对收集到的246条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梳理,分门别类研究,并制作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坚持问题导向,本着用什么规范什么、缺什么完善什么的原则予以明确和规范。”陈新介绍,在学习贯彻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借鉴先行先试三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会议20多次,交流认识、打磨文稿;两轮书面征求市县纪检监察机关、部分派驻机构意见;7次召开不同层级、不同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多次组织公检法等单位的行家里手把关,不断完善优化。

  《河南省监察工作暂行办法》《河南省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两套制度,先后形成初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修订稿等16稿,最终于1月26日印发该省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

  “在系统内部,大家更习惯称之为《办法》和《规范》。”该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其中,《办法》共23条,2900余字;《规范》分9章61条,5800余字,明确了监察工作规范以及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蓝本”。

  “不搞面面俱到,抓住最基础、最根本、最核心的重点环节、重点内容进行规范。”河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正超介绍,新出台的这些制度,既是蓝本更是指南,既从省纪委监委层面作出制度安排,又给各级纪委监委探索实践留下空间,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逐步规范完善。

  落细落小,图解文示

  分析材料,探讨线索……濮阳市纪委监委第一执纪监督室办公室里,工作人员正有条不紊投入工作。

  监委刚成立,工作咋能上手这么快?室主任韩潮有点神秘,笑言有“法宝”。何物?韩潮不掖着,打开柜门,拿出码得齐整的两套文件,一一向记者展示。

  韩潮口中的“法宝”,正是《办法》《规范》以及结合《办法》《规范》制定的配套制度:8份工作流程图和106份文书样本。

  河南省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主任付春亚是一名“老纪检”,可对监委12项调查措施的运用,他也曾犯难,与身边不少同事一样心中没底,担心工作起来“盲人摸象”。“现在好了,每一项措施的使用范围、审批流程、使用要求都有了具体规定,如何办理,也有了流程图,真是‘及时雨’。”

  细看“法宝”,8份流程图不仅明确了工作流程,还标注了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各自权限、审批运转、时限要求、相互衔接等内容。文书样本则涵盖纪检监察机关绝大部分业务需求,并贯穿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查调查、审理、处分、移送起诉全过程。

  改革不是完全“拆旧建新。”河南根据试点规定和改革需要,对原有部分文书进行适当修改或整合,将原来适用于省本级、派驻机构、省辖市、县(市、区)的4份涉案信息查询审批表整合为同一个文书,并新增60种文书类别,包括提前介入熟悉案情邀请书、政务处分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等。

  “直观高效,便于操作。”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臻告诉记者,流程图和文书样本是在把准吃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精神的基础上,对接《办法》和《规范》,对监察工作关键环节及工作流程的直观展示,也是对监委12项调查措施使用的规范,确保各级纪委监委干部“拿到即可上手”。

  这样的制度“组团”,不只涉及纪委一家。早在试点工作启动之初,河南省纪委即对接有关部门,出台不同层级问题线索移交操作流程,并探索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随后,公、检、法、司层面的配套制度陆续出炉,最终形成9个试行文件,打通工作运行中可能遇到的“堵点”,把制度的网格织密、编牢。

  纪在法前,纪法衔接

  2月8日,一场关于“派驻机构改革后如何更好履职”的讨论,在河南省纪委监委机关进行,多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碰撞”。

  这样的“碰撞”,陈新已记不清参加多少次了,对纪法衔接的迫切需求,让大家有提不完的问题。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如何准确地对争议问题进行规范,尤为紧迫。早在《办法》的征求意见阶段,河南就对涉及到的20种问题进行了集纳阐述,并在学习研究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其他省市相关规定,对如何做好纪法衔接作出规范。

  也有人担心,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实际问题,咋能保证“高效适用”?河南省纪委监委法规室干部张立对一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印象深刻:派驻机构如何使用调查措施、能够使用哪些调查措施。大多数人认为,许多职务犯罪线索开始并没有明显的呈现,必须加以调查才能发现、认定。河南在借鉴其他试点地区经验、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后,明确“派驻机构经派出机关授权,可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必须报派出机关同意,以监委的名义行使,或者由监委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予以配合”,对其可使用的调查措施进行了限定。

  监察体制改革绝不只是组建机构、转隶人员那么简单,而是要在具体工作中,实现党纪和国法的有序衔接。开封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说,在具体实践中,要坚持纪在法前,始终树立纪严于法的意识,运用好“四种形态”,同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纪法衔接机制。

  在12项调查措施中,留置最为严厉,为体现“少用、慎用、短用”的原则,河南在《规范》的第七章使用11个条文予以规范,对留置条件、留置审批、留置场所、留置期限、留置衔接、留置看护、留置解除等内容和环节予以严格规范。同时明确,对被调查人使用留置措施,应当在特定场所实施。

  此外,该省还对监委的12项调查措施和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3项需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措施进行规范,明确适用情形、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并配套制定相应的监察文书。

  “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任正晓说,按照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要求,河南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构建深化改革的“四梁八柱”,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今后,该省将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具体实践,及时对《办法》《规范》以及有关配套文件进行修订完善。(本报记者 石铭 通讯员 毛渊磊)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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