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地方政府不应组织评比著名商标

2018年03月02日 07:53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毕陆名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对企业发展而言,则是贸易未动,商标先行。这表明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然而,有些地方却出现了政府组织评比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行为。

  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政府部门来评比谁是著名商标,谁是知名商标,这实际上是扭曲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存在政府不正当的干预,评出的商标误导消费者,并不是市场竞争形成的,而且会带来寻租和腐败行为。

  近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4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通知还要求,对“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允许使用到2018年9月30日。

  评比行为容易带来寻租空间

  实际上,现行商标法中,并没有“著名商标”的规定,只有“驰名商标”的表述。但近年来,驰名商标概念被严重“异化”,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被当成一种荣誉,由地方政府评选认定。

  张茅指出,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思想的影响,大部分地区都存在着由政府组织评比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有些省份地方人大立法,有些地方制定了政府规章,规定组织一个评比委员会由政府来评比谁是著名商标,谁是知名商标。

  “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扭曲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张茅说,这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存在政府不正当的干预,评出的商标误导消费者,并不是市场竞争形成的,而且会带来寻租和腐败行为。这种评比越多,实际上是给了主管部门更大的寻租空间。

  例如,2017年3月,西安地铁“问题电缆”曾引发关注,而电缆品牌却是“陕西省著名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

  2017年4月,上海大学、北京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全国22所高校的108名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请求对各地著名商标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此制度的进退和存废给予指导。

  针对这一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进行审查研究,于2017年11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废止,并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其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清理。

  清理涉著名商标规范性文件

  一些地方也在积极落实。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近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布了《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各地要深刻认识废止《条例》是顺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这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避免政府“越位”、防范政府为企业“背书”,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和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浙江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通知还显示,对“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允许使用到2018年9月30日。

  此外,今年2月28日,福建省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并切实开展清理工作,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适时废止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问题法规及司法解释开展“回头看”也被列为2018年备案审查重点工作之一,优先对审计条例、计生条例、地方著名商标条例这三方面重点进行回头看。

  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向有关省份地方人大常委会发送督办函,分别督促有关地方修改包括“超生即辞退”等内容的计生条例,并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

  梁鹰指出,已明确要求有关地方尽快落实修改措施,并在今年3月底前复函,尚没有修改废止的,要明确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真正做到“有错必纠”。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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