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2018年08月18日 14:11   来源:中安在线   

  记者8月17日从安徽省财政厅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部署推进全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遵循“目标导向、注重效果,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全面系统、公开公正,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压实责任、减轻负担”的原则。

  《管理办法》提出,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全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对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预算执行中,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监控结果应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实时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

  《管理办法》提出,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要依法予以公开。

  《管理办法》强调,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视情暂缓或停止拨款、调整项目计划、收回财政资金。对实际绩效严重偏离绩效目标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以推动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强化落实资金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制度支撑。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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