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立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 不按规投放将被罚

2018年12月12日 08:53   来源:黄河新闻网   周昱丽

  12月11日,记者从太原市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解决太原生活垃圾治理中面临的难题,促进生活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太原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2016年收处180.9万吨(日均4956.2吨),2017年收处194.2万吨(日均5320.5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任务繁重,处理压力巨大。尤其是太原生活垃圾主要采用桶装收集、混合运输、集中填埋和焚烧处理等方式,尚未进行有效的分类处置,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也不符合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同时,太原尚未制定清晰明了的投放标准,分类模糊,垃圾桶标识不清,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导致居民无从分、无从投,习惯随手一扔了之。

  《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应运而生。《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从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太原垃圾分类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及法律、法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同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职责,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圾分类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严格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

  《条例》更强化引导鼓励。生活垃圾有效分类最根本的是需要社会公众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居民在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到前期分类投放,特别是做好源头减量,这是垃圾分类工作的首道关卡,也是最难做、最重要的环节。为此条例专设一章,规定“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回收再生资源;鼓励使用再利用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等内容。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规定的垃圾分类投放人、管理责任人、搜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等设置了处罚条款。比如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将家具、废旧电器等垃圾投放到指定区域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将家具、废旧电器等垃圾投放到指定区域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截至11月底,太原已在676个公共机构、320个居民小区、130个村庄展开了垃圾分类,选定15个片区开展示范创建,覆盖21.56平方公里。下一步,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将重点在八个方面做文章。一是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加大对垃圾分类的普法宣传;二是加快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力争明年投运两个焚烧电厂,尽快启动其他相关处理设施前期工作,并尽早开工建设;三是新建20座中转站,升级改造40座分类转运站,建设5-10座分拣中心;四是配备一大批分类收运车辆;五是在所有小区配备两分类垃圾桶;六是广泛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活动,在各类公共机构全面展开;七是开展示范片区创建,全年创建100个示范片区;八是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提高群众分类意识,增强分类知识,提高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普及率。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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