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两人因偷电被判刑 帮人窃电者罪责相同

2019年09月20日 16: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福建泉州南安市人民法院对发生在省新镇省东村的一起窃电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吴某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核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为少交电费,指使被告人吴某在其家外墙电表箱内私装一台电能表,专用于一楼的针织服装厂生产供电,至2019年3月21日被囯网南安市供电所省新镇供电所工作人员发现时,该私装电表共窃电价值人民币3895.96元,认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在审案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的亲属自愿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95.96元,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吴某的亲属自愿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被告人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其系从犯或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吴某为陈某私装电能表的行为为其窃电起着决定性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

  据了解,囯网南安供电公司自2018年10月开展反窃电查违专项行动,行动纳入南安市政府扫黑除恶工作范畴,该公司多次联合南安市公安局、南安市工信局电力执法中队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在美林、省新等窃电情况严重区域开展反窃查违工作,行动至今已查处窃电141户,追补电量82.42万千瓦时,追收电费270.39万元,并立案判决窃电犯罪分子2人。目前,联合执法查处窃电工作已常态化开展运作,国网南安供电公司将长期保持反窃电高压态势。

  国家电网公司在此提醒广大用电客户:窃电行为易引发人身触电伤亡;造成线路过负荷,引发火灾和大面积停电事故。我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金;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当前智能科技时代,利用科技手段查处已使得窃电行为无所遁形,奉劝窃电人员莫存侥幸心理,且帮人窃电者同属犯罪,切勿因贪小便宜而吃了大亏,别等到被抓判刑后才后悔莫及。(杨浩 陈珍妮)

(责任编辑:石兰兰)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