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审 物业应承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责任

2020年02月27日 12:43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审 物业应承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责任

  疫情当前,物业成为社区写字楼、商业场所等区域防疫的重要保障线。2月26日上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应对疫情等突发事件时的物业管理责任。同时,对此前提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明确其任期为三年。

  物业应积极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社区基层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作报告时介绍,有意见提出,当前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做好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很有必要。据此,二审稿增加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述为,发生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紧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各项应对工作。物业服务人应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落实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应急措施。

  同时,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物管会任期三年

  对于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草案一审稿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王荣梅介绍,一审时,有关方面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物管会对于解决当前业委会成立率低的问题,推进物业的社会化管理,提升本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有必要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临时性、过渡性定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有限性。

  草案二审稿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此外,草案一审稿未对物管会的期限进行规定,二审稿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期限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在物业管理制度方面,根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二审稿增加条款,提出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主体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此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车位出售出租情况应公示

  二审稿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发布物业服务相关重要信息。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等。(高枝)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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