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呼和浩特6月2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云辉(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云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云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东河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兴安盟公安局局长、兴安盟行政公署副盟长,呼和浩特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云辉简历
赵云辉,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辽宁省辽阳人,大学(在职)学历,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7月至1978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矿区国营农场插队知青;
1978年8月至1980年8月,内蒙古政法干校政法专业学习;
1980年8月至198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办公室科员、刑警队技术员(其间: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内蒙古大学法律系干部专修班学习);
1987年11月至1994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法制处三科科员、副科长、科长,《公安法制》编辑部主任、主编;
1994年5月至1998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处长;
1998年3月至2002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2000年高配为副处级);
2002年4月至200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户政处处长;
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东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5年12月至2009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正处级,2009年1月兼任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兼任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副盟长、兴安盟公安局局长;
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1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019年6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责任编辑: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