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辽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吕有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吕有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车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破坏营商环境,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吕有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吕有宏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十三届辽阳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辽阳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吕有宏简历
吕有宏,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1980年4月参加工作,198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0.04--1980.07 灯塔县张台子公社文教办工作人员
1980.07--1981.08 灯塔县教师学校学生
1981.08--1984.09 灯塔县铧子中学团委书记兼铧子公社团委副书记
1984.09--1985.09 共青团灯塔县委组织部部长
1985.09--1987.07 辽宁大学马列教研系党政干部基础理论专业学生
1987.07--1988.03 共青团灯塔县委组织部、青工部、农工部部长
1988.03--1989.03 辽阳市文圣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
1989.03--1990.05 辽阳市科委科技管理科副科级调研员
1990.05--1993.06 辽阳市计委社会发展科副科级调研员
1993.06--1995.08 辽阳市计委社会发展科科长
1995.08--1998.02 辽阳市计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8.02--2000.12 灯塔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0.12--2002.11 灯塔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11--2002.12 辽阳市弓长岭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
2002.12--2006.02 辽阳市弓长岭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6.02--2010.11 辽阳市弓长岭区委书记
2010.11--2011.05 辽阳市弓长岭区委书记、辽阳市汤河新城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05--2022.01 辽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22.01 换届未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