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3月27日讯(记者 魏劲松 柳洁 通讯员 彭为红李斌)3月26日,中国经济网记者从湖北省工商局获悉,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激发全省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经省政府批准,省工商局发布了《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并从即日起执行。
住所是各类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定登记事项,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是特定市场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定登记事项。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国务院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据此,湖北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发布实施,从3月26日起,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执行该《规定》。
《规定》共18条,全面贯彻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注册登记手续,方便创业者投资兴业,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活力。
住宅可以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规定》明确了城乡居(村)民住房以及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非违法建筑房屋都可以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同时也明确规定城乡居(村)民住宅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只适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要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
《规定》也简化了投资者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登记的手续,只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以及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省工商局注册分局相关人士解释说,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是三选一,投资者视自身方便情况自主选择,既可以找居(村)委会,也可以找业主委员会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出具意见,利害关系人通常指左邻右舍楼上楼下的邻居。
企业可以“一照多址”。《规定》明确规定 “企业在住所所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这意味着企业多了一种选择。
例如投资者在武昌区司门口开了一家服装公司,现在想扩大经营,又选择了同样属于武昌区的中南路再开一家专卖店,他既可以把中南路店作为司门口本部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对其备案的经营场所核发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他只需将备案通知书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即可。
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法规,每年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年度报告,而“一照多址”的企业办理了经营场所备案,只需提交企业的年度报告既可,省去了若办理分支机构后旗下多家分支机构都要提交年度报告的手续,省时省力。
“一址可以多照”。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规定》明确“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
此规定可以节约投资者的房租成本,为初次创业者提供支持,他们可以集体承租一块用于创业的场地,然后再对区间作有效区分。已经小有成就的投资者如果想成立一家新公司,可以直接登记使用老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规定》对六类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都做了简化。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以只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租赁部队房地产的,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省工商局注册分局相关人士说,这六类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都作了简化,目的就是更好地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促进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企业等发展。
“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规定》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对所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这就提醒经营者,如果改变了住所(经营场所)要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否则,就有可能被列入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一旦被列入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其信用与商誉会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