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强化保障学驾人权益

2017年10月31日 15:0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上海10月31日讯(记者沈则瑾)上海市工商局、市运管处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联合近期对《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2014版)》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

  该合同旨在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加强对学驾人知情权、选择权的保障,推动驾驶培训行业服务水平的提升。该合同主要特点有:

  一是倡导“先学后付”培训服务模式,科学设置培训费用支付方式,强化对学驾人的权益保障。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先学后付”和“预付费用”两种培训服务方式供学驾人选择。“先学后付”方式便于学驾人结合自身实际,预约不同的学驾时段,同时学驾人在完成当次实际操作培训后才向培训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此外,合同明确了学驾人先行支付“理论知识培训等费用”,接受相关培训,通过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再支付“实际操作培训费用”。上述修订内容有利于加强对学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减少合同解除产生的退费纠纷,有利于促进培训机构提高自身培训质量。

  二是完善培训服务的主要内容,细化双方权利义务,提高驾驶培训服务透明度。合同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规定内容,如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教学方式、培训和考试预约、培训服务地点(网址),落实为具体条款,有利于保障学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合同分设两个条款,各从七个方面对学驾人和培训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明晰。明确培训机构应如实记录乙方培训学时,建立培训档案,提供培训数据查询渠道。教练员应随车指导学习驾驶,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事故的,培训机构应承担责任。明确学驾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有其它不适合接受培训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学驾人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三是合理设定违约责任,明确合同终止和解除情形,引导双方全面履约和实现合同公平。合同细化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合同区分了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对于解除合同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学驾人未接受的培训学时,退还已收讫的相应费用,学驾人应及时至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撤回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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