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印发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2013年10月18日 18:16   来源:政府网站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山西省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

  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及《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3年行动计划》,按照省政府2013年金融重点工作的安排,结合“三农”保险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配合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实施,从加快我省特色“三农”保险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三农”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保障水平,推进“三农”保险全覆盖,形成政府积极引导、部门协同推进的“三农”保险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市场化的“三农”风险保障体系,分散和转移“三农”风险,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山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三农”保险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三农”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三农”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引导作用。通过各级财政提供保险费补贴和配套政策支持等手段,协同财政、农业、林业、民政、农机、保监等部门,引导、支持和鼓励农民、种养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三农”保险,积极推动“三农”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三农”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三农”保险以市场运作为主,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三农”风险,为“三农”提供优质高效保险服务。

  自主自愿。农民及种养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参与,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三农”保险业务。

  协同推进。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三农”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级财政、农业、林业、民政、农机、保监和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协同做好方案制订、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以及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形成共同推进“三农”保险的工作合力。“三农”保险费补贴政策作为农村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试点保险品种和试点区域

  (一)积极开展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2013年我省中央政策性的保险试点补贴品种除现有的小麦、玉米、能繁母猪、奶牛、森林5种外,积极争取其他中央政策性保险试点补贴品种。

  小麦、玉米、能繁母猪、奶牛、森林保险在全省范围内试点。

  (二)积极试点地方特色政策性“三农”保险补贴品种。

  2013年,省政府为经检测设备或人工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供一定比例的交强险保险费补贴 。

  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三农”发展特点及风险需求情况,结合我省“一县一业”现代农业发展战略,与保险机构合作,自行选择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三农”保险品种,由市、县(市、区)政府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费补贴,建立适合当地、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性“三农”保险。如:设施蔬菜大棚、苹果、梨、核桃、红枣、鲜食杏、仁用杏、花椒、马铃薯、棉花、种子、特色杂粮、基础母羊、农村住房、人身保险等。具体保险费补贴品种和比例由各市、县(市、区)自主确定。

  2013年,各设区市至少要确定一个新增品种作为政策性“三农”保险费补贴试点项目,开展“三农”保险试点。

  核桃保险可在阳泉、吕梁、长治、临汾、运城市试点;仁用杏保险可在大同、朔州市试点;苹果保险可在运城、临汾市试点;梨保险可在晋中市试点。

  高平市开展农业保险全覆盖试点。

  (三)广泛开展商业性“三农”保险。

  在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业务的同时,鼓励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增加投保商业性“三农”保险,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和支持省内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的自身优势和保险功能,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农业产业特点,积极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联系,不断创新“三农”保险产品,开展多种形式的特色农产品、农房、小额人身等“三农”商业保险,提高保险业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保险责任范围

  (一)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小麦、玉米种植业保险责任为因雹灾、冻灾、暴雨、洪水、风灾造成的损失。

  2.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承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1)动物疫病。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作用。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2)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政府强制扑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重大病害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森林保险的责任范围为:因自然灾害及病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病虫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最终责任范围以我省公布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为准。

  (二)省级政策性“三农”保险责任范围。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强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地方特色政策性“三农”保险责任范围。

  原则上应覆盖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具体险种的责任范围,由地方政府商保险机构共同确定。保险责任应符合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上述中央、省级及地方特色“三农”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三农”保险的基础责任范围。具体范围以“三农”保险参保者与保险承办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五、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保险费率

  2013年,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每亩具体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小麦300元、费率5%,每亩保险费15元。玉米260元、费率7%,每亩保险费18.2元。

  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费率6%,每头保险费60元;奶牛保险金额每头4000元、费率7%,每头保险费280元。

  森林保险原则上以保险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林地清理、整地、苗木、栽植、管护等一次性直接费用)为主要确定依据,具体保障水平及保险费标准以我省公布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为准。

  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强险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每台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强险保险费参考《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

  其他地方特色政策性“三农”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充分考虑参保者的风险保障需求、财政资金的支付能力以及保险承办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具体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水平,由地方政府商保险机构共同确定,并报保监会备案。

  鼓励“三农”保险参保者在政策性“三农”保险基本保障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加保商业保险,以提高保障水平,满足不同风险保障需求。

  六、承办机构

  2013年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工作由具备经营农业保险资格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承办。

  涉农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强险由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和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承办。

  七、财政补贴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2013年我省试点险种分为中央补贴险种、省级补贴险种和地方补贴险种,并实行不同的财政保险费补贴政策。

  (一)中央补贴险种

  包括小麦种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奶牛养殖保险和森林保险。

  1.小麦、玉米种植保险。

  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级财政各补贴10%,参保者承担15%。 

  2.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2%,市、县级财政各补贴9%,参保者承担20%。

  3.奶牛养殖保险。

  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2%,市级财政补贴9%、县级财政补贴4%,参保者承担25%。

  4.森林保险的补贴政策按照我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省级补贴险种

  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强险,省级财政每台补贴40元保险费,其余保险费由参保者承担。

  (三)地方补贴险种

  根据本地农户缴纳保险费能力,各市、县(市、区)财政可以提供一定比例的保险费补贴,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市、区)自主确定。

  八、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成立以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由财政、农业、林业、农机、民政、保监等涉农部门参加的“三农”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研究全省“三农”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三农”保险领导组织或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研究本辖区的“三农”保险工作。要创新思路,大胆探索“三农”保险新路子,积极推进“三农”保险试点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金融办、财政、农业、林业、农机、民政、保监等涉农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三农”保险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林业、农机、民政等部门要在“三农”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业鉴定、防灾防损等方面发挥业务和技术优势,支持和配合承办机构开展“三农”保险业务,与承办机构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承办机构成立的保险理赔专家小组,为灾后勘查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和理赔依据。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三农”保险承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及合规监管,切实维护“三农”保险市场秩序和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三)积极做好政策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承办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三农”保险,增强广大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做好“三农”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四)强化承保理赔服务。

  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和保监会相关规定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承保、报案、立案、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制度。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做好理赔工作,不断提高“三农”保险服务水平。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的自身优势和保险功能,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农业产业特点,积极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联系,不断开发创新“三农”保险产品,提高保险业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五)建立定期报告总结制度。

  各级保险承办机构应当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属“三农”保险领导组织、财政、保监部门分别报送上季度“三农”保险承保理赔情况报告;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属“三农”保险领导组织、财政、保监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同时,建立农业保险大灾理赔情况即时报告制度。 

  (六)2014年“三农”保险工作安排。

  2014年1季度,“三农”保险联席会议对2013年“三农”保险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提出2014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省财政厅要争取向财政部申请将我省纳入育肥猪、马铃薯、棉花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2014年度保险费补贴资金规模测算,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2014年度保险费补贴预算申请。2014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印发前,我省“三农”保险工作遵照本方案执行。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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