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

2014年01月07日 17:49   来源:政府网站   

  京财绩效〔2013〕2772号

  市属各预算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号),细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本市开展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附件: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0日

  京财绩效〔2013〕2772号附件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号),细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绩效目标的设立是开展绩效评价的前提和基础,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评价的工具和手段,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绩效评价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围绕绩效目标,对产出和效果展开评价,通过绩效评价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由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称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绩效评价主体为财政部门;由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的绩效评价,称为预算部门组织评价,绩效评价主体为预算部门(单位)。

  第六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均属于绩效评价的范围。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

  第七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定量分析是指通过数量计算的方法对评价内容进行分析,以反映评价对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和数量变化;定性分析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内容,主要凭借分析者的直觉、经验,依据评价对象过去和现在的延续状况及最新的信息资料,对评价对象的性质、特点、发展变化规律做出判断的一种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绩效评价不同于财政监督和审计,从工作内容上看,财政监督侧重于对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进行检查,主要看“花钱是否合规”,属于合规性检查。审计侧重于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性,主要审查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违规违纪问题。而绩效评价侧重于资金支出和产出绩效,看“花钱是否值得”,属于有效性监督。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制度保证的政府年度财政性资金收支计划,它规定财政性资金收入的来源、数量以及财政性资金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包括公共预算、国有资金经营预算、基金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等。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是指由各预算部门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和人大批准的部门资金收支计划,它是政府预算管理的基础,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和基金预算收支计划。

  第九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大额专项资金作为项目的集群,从属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范畴。

  第十条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所谓一定金额以上,对于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原则上选择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于预算部门组织评价,原则上选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

  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重点对贯彻中央、市级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应重点评价绩效目标设立的充分性、明确性、合理性以及细化程度,看绩效目标的设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与部门(单位)履职相一致,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应重点评价资金分配过程、投入方式、资金到位、预算执行和结果。看资金分配过程是否科学规范,资金投入方式是否合理,资金能否及时到位,预算执行进度是否按预期进行,资金使用是否经济高效。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包括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绩效跟踪管理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预算年度周期是指从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包括绩效目标填制、审核、批复、跟踪、监督和修正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的填制。预算部门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填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七条 填写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预算部门负责对部门本级和下级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实质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审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审核不合格的,退回预算部门(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的批复。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表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并作为今后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的跟踪、监督和修正。预算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检查,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应在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向财政部门报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说明部门绩效目标的完成进度、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能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同构成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分级指标、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构成。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由多个级次构成。一级指标下可细分二级指标,二级指标亦可细分为三级指标,以此类推。指标级次数量根据评价内容的复杂程度而定,原则上不应少于三级。

  第二十六条 一级和二级评价指标应以财政部门发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为准,原则上不予调整。三级、四级评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或者调整。

  第二十七条 指标权重是指具体指标所占的分值,反映具体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其中,一级和二级评价指标的权重原则上不予调整;三级、四级指标的权重,可根据指标内容进行分配调整。

  第二十八条 评分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经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相应进行制定。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组织形式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预算部门组织评价。其中,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形式包括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评价(简称“财政评价”)、财政部门选取部门评价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再评价(简称“财政再评价”)。财政再评价,是指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预算部门组织评价质量的评价和对被评价项目绩效的再次评价。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评价,针对部门自评工作和自评结果进行财政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应成立相应的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的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评价组织机构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各实施主体预算。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业务付费标准> 的通知》(京财预[2012]2331号),对绩效评价所需经费进行测算和编报。在评价实施过程中,评价组织机构应结合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被评价对象的复杂程度和资料收集难度,合理确定委托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四个级别分别是:优秀(90分(含)-100分)、良好(75分(含)-90分)、一般(60分(含)-75分)、较差(60分(不含)以下)。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第三十六条 准备阶段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部门结合预算管理工作,综合考虑评价数量、评价重点及评价范畴等情况,制定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二)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年度绩效评价对象。评价对象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三)制定评价实施方案。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评价对象及预算管理要求,评价组织机构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绩效评价实施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

  (四)部署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组织机构统一下发绩效评价通知,并召开年度评价工作部署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五)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内容和参与绩效评价第三方中介机构情况,成立评价工作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环节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施阶段

  (一)下达评价入户通知。评价工作组下达《绩效评价入户通知》,明确评价依据、任务、时间、人员等事项。

  (二)组织针对性培训。评价工作组根据预算部门(单位)的不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

  (三)开展自评工作。预算部门(单位)成立自评委员会,准备相关资料,根据指标体系内容和报告范本,撰写项目(部门)绩效报告,并报送评价工作组。

  (四)收集与审核资料。评价工作组根据资料清单,结合评价对象实际情况收集资料,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全面分析,对重要的和存在疑问的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核实确认。

  (五)遴选专家,组建专家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遴选绩效管理专家、财政财务专家和业务专家,组成专家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应适时对专家进行绩效评价业务培训。

  (六)制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在充分了解评价对象的基础上,与绩效管理专家共同制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指标体系框架、组织形式、技术和后勤保障等内容。

  (七)现场调研和勘察。按照工作方案内容,评价工作组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调研和勘察,并对勘察情况进行视图和文字记录。有明确服务对象的,要设计调查问卷,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

  (八)研究制定指标体系。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调情况,会同专家细化评价指标,明确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九)筹备和召开专家评价会。评价工作组会同项目单位在完成评价会资料准备和召开专家预备会的基础上,召开专家评价会。专家对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和打分,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十八条 总结阶段

  (一)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在专家评价会结束后,汇总专家打分和评价意见,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沟通初步评价意见。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就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与被评价单位进行沟通。

  (三)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在被评价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报告内容进行完善,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和报告简本。

  (四)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将绩效评价报告和评价资料报送评价组织机构。

  (五)下发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组织机构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将绩效评价报告送达被评价单位,对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要求项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

  (六)归档绩效评价资料。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预算部门组织评价工作,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九条 绩效报告是被评价部门(单位)在自评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效益实现情况进行自我认定和评价,按一定格式要求撰写的报告文本。绩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绩效设立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绩效目标、原因分析、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绩效报告的格式要求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主要介绍立项情况、实施主体、项目资金及主要内容等;项目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包括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指标、标准等。

  (二)项目决策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决策情况、项目资金安排落实、总投入、实际使用、管理等内容。项目决策主要介绍决策过程和结果;资金安排落实、总投入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内容;项目资金使用主要介绍财政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包括管理制度、办法的制订及执行等内容。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组织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项目组织情况包括项目招投标情况、调整情况、完成验收等内容;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日常检查监督等内容。

  (四)项目绩效情况。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绩效目标分析应将项目支出后的实际状况与申报的绩效目标作对比,从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量化、具体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绩效报告应当在评价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被评价部门(单位)对绩效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结果,做出的带有相关结论的报告文本,是对评价对象绩效实现情况的文字分析和描述。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绩效评价报告的格式要求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述。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资金情况和绩效目标。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实施主体、主要内容以及立项依据、背景等内容;项目资金情况包括项目预算、资金组成以及预算执行、结果等;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二)评价工作简述。包括评价目的、原则、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分析。包括绩效目标分析、绩效控制评价分析和产出及效果评价分析。绩效目标主要针对目标明确性、目标合理性和目标细化程度进行分析;绩效控制主要针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项目组织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分析;项目产出及效果主要针对项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分析。

  (四)评价结论。包括项目总体评价结论和评分结果。

  (五)问题建议。针对总体性的问题或重点问题进行描述,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绩效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依据充分,真实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楚、用词准确,分析透彻,客观公正、重点突出、页码和目录齐全。绩效评价报告应由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3: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附件4:资料确认单

  附件5:专家预备会和专家评价会程序

  附件6:专家评价书和专家意见汇总书

  附件7: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文本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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