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丁最近很不爽,自己此前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老郭的房产已经拍卖,眼看107万执行款就要到手,不想突然杀出个“程咬金”,老郭的另一个债权人小林也起诉主张债权,由于小林拥有债务的优先受偿权,一旦执行,老丁只能得到一小部分钱款。老丁认为小林主张债权案件的判决对自己非常不利,故以案外人身份起诉了老郭和小林,请求法院撤销此案生效判决。昨天,南京新民诉法实施后第一起案外人申请撤销之诉案件在玄武法院审理。
喜悦:107万元执行款眼看就要到手
老丁和老郭都是个体老板,有多年交情,平日里,两人会有一些大额的借贷。2009年,老郭作为中间人促成朋友老余和老丁的一笔借款,为了打消老丁疑虑,老郭还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多年下来,老郭共从老丁处借得600多万元,可是老丁渐渐发现,老郭只借不还,老丁实在催得紧,老郭就喊穷来应付。无奈之下,老丁只好通过诉讼来执行老郭的财产,老丁到秦淮法院起诉了两人,向老郭和老余主张债权。
2011年4月,在法官调解下,老余承诺会在月底还钱,老郭也把名下的房子拿出来做担保,表示如果对方不按时还钱,这套房子就交给法院处置。月底老郭的还款承诺没有兑现,法院对房子进行了执行。经拍卖,这套房子价值107万元。这笔执行款被划到法院的账户上,老丁本以为在办完手续后,就能将款项悉数收入囊中,可是 半路竟杀出了一个“程咬金”。
惊变:法院判另一债权人优先受偿
今年4月,老丁接到法院通知,情况有变:老郭另一个债主小林蹦出来,要优先受偿执行款。老丁这才知道,那套被执行拍卖的房子上面有一个30万的抵押权。
2006年,老郭向小林借了30万元,并用名下房产作抵押。说起来也巧,小林晚不告,早不告,偏偏在抵押房产刚执行完,就把老郭告了主张债权。主审法院玄武法院作出判决,老郭应偿还小林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共计72万元。此判决也确认了小林作为抵押权人在执行过程中的优先受偿地位。
这一纸判决虽只字未提老丁,可这执行结果却是分食了老丁很大一块“奶酪”,老丁坐不住了。107万的拍卖款可是自己好不容易争取来的,如今却给小林吃去一大半,自己只能吃点剩渣,这口气怎么咽得下。而且老丁还发现一个疑点,2006年的债权到现在来起诉,早过了诉讼时效,且不论小林为何这时才想起起诉,老郭对过了时效的债权还承认并积极偿还,“老郭也傻了吗?”老丁怀疑他俩有猫腻,旨在损害自己利益。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新诉权,老丁跑到法院把老郭和小林等人告了,要求法院撤销之前关于小林主张债权的生效判决。
庭审:两个债权人都称自己利益受损
昨天上午,此案在玄武法院开庭。原告老丁直言老郭和小林合谋演了一场戏,小林对已了结的债权又主张了一次,而老郭假装用房产的执行款再还一次,以此来妨碍老丁顺利拿得全部执行款。老丁的代理律师提出,老郭与小林之间的借款发生在2006年,可小林几年后才提起诉讼 ,“这不符合常理。”同时,代理律师表示,老郭完全可以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可老郭也“一反常理”对债务予以认可,“他俩都不傻,却同时很‘默契’地做了傻事,最合理的解释就是他们之间有猫腻。” 原告的推测有自己的依据,在此前法院的两次调解笔录中,老郭第一次称“钱已经还了”,可第二次却改口称“钱还没有还。”原告认为老郭前后不一的口径就是他和小林有鬼的证据。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的辩称则旨在“釜底抽薪”,他指出老丁作为本案的原告进行起诉,主体不合格,根本不符合起诉条件。案外人撤销之诉,这个案外人在法律上要有利害关系。可被告律师指出小林案和老丁无任何“利害关系”,老丁也不是利害关系人。此外,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如果老郭的每个债权人都要进行一场撤销之诉,那作为债权人的小林的权利谁来保护?
对于小林和老郭之间的债务到底有无履行完毕这个庭审焦点,法官表示将在庭后调取相关证据,择日再次开庭。
链接:案外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判决
因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生效的判决文书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怎么办?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上述情况下,案外人有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文书的起诉权利,这项新诉权为案外人保障自身权益提供了救济路径。
南京大学邱鹭风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规定案外人的撤销诉权可谓意义重大,这一规定从根源上厘清了法院在执行中由谁来决定第三人提出异议时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的权力界限,按照法律精神,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财产的分配和归属权力仍应由审判庭来决定,而在民诉法修订之前,在执行实践过程中,经常由执行庭来承担这个权力主体,违反了审执分离的原则。新诉权的规定无疑也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 (文中所涉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