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媒体报道称,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办法》)已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制定全国版细则的重要参考。《办法》对民营银行的设立门槛、股东资质、股权变更、公司治理以及机构撤销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其中,《办法》提出了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等规定。业内人士表示,民营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相对较高,已跟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门槛相当。
此外,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利率市场化和存款保险制度真正建立之前,民营银行大规模的铺开有待时日。
关注点
1.注册资本5亿~10亿元
根据报道,该《办法》显示,其对民营银行的设立门槛、股东资质、股权变更、公司治理以及机构撤销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执行上,监管层人士透露,不同地区的民营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将采取注册资本差异化要求。业内人士指出,民营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相对较高,已跟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门槛相当。
2.发起人须是银行机构
由于民营银行需“自担风险”,因此监管层对发起人和股东的要求相对较高。
对于发起人而言,监管层对其入股资金来源、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现金流量波动等都有严格要求。比如,除入股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外,该细则指出,“主发起人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
从“范本”来看,监管层并未对发起人的企业性质作出明确要求,但昨日,广东某企业一位跟进民营银行参股申报的人士向记者透露称,当地监管层初步规定,要求民营银行的发起人必须是银行机构。“不过,银行的持股比例不一定要求非常大。”他说。
3.小贷公司无缘参与
值得注意的是,网上流传的这份地方版民营银行“范本”中明确指出:“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企业,将不具备发起人资格。”
这一条例无疑将小贷公司明确“拒之门外”,目前民间金融机构的主力将无缘充当民营银行的发起人,而只能以参股方式加入。
“对于已经入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自然人,也会限制其再入股民营银行的额度和权限。”
思考:民营银行大规模铺开有待时日
事实上,目前的银行对储户资源和信贷客户资源的争抢十分激烈。“事实上如果民营银行加入,将会导致更加激烈的竞争。”一位广东银行业内人士表示。
此前,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就曾表示,民营银行设立的标准应和其他商业银行一致,不能有区别对待。此外,也有不少业内分析认为,在利率市场化和存款保险制度真正建立之前,民营银行大规模的铺开是不可能的。
推进时间表
10月以前,各地方征集发起人并签署发起协议的工作应该基本完成。在敲定募股方案的同时,民营银行的工商注册登记名预核准工作也将进行。
11月至明年1月,很可能在温州、北京和深圳三地选择性地批准一到三家民营银行,将完成股东资格审核和验资工作。如果进展顺利,还可能召开首次董事会和首次监事会。
明年3月前,全国第一家民营银行将会核准开业。(记者李婧暄、周宇宁)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