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谈对旅游法误读 旅行社报价上涨并非谋取暴利

2013年09月18日 08:03   来源:中国青年报    鄢光哲

  “旅游成了奢侈品,没钱请在家梦游。”“旅游行业开始涨价风暴。”“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即将在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旅游法》成了时下的热门话题,想趁着“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游客,纷纷在网络上“控诉”旅行社的涨价行为。

  9月10日,国家旅游局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司长刘小军再次强调,“涨价”一词不妥,“应该说是价格的‘回归’,把过去可能存在消费陷阱的隐性消费变成明码标价写在合同里,旅游者的总支出并没有明显上涨。”

  旅行社报价上涨并非谋取暴利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表示,游客对旅游团价格评估可以参考自由行的机票加酒店的价格,“把交通食宿等费用加一起之后,可以作为正常价格水平的参考,来衡量旅行社的报价是大幅上涨还是回到正常水平。”李磊说,“根据目前的市场调研判断,大部分旅行社的报价上涨都在合理水平,比同线路的自由行还要便宜几百元。”

  “我们还要特别提醒旅游者,”刘小军说,“一是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吃亏上当。在实践中,有的旅游者认为,低团费报名参团比较划算,还可以购买旅游纪念品带回家。俗话说,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旅游者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其成本赚取利润,旅游者并不了解导游带其购买的旅游纪念品的价值与价格差距有多大,不知道这些商品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还有的旅游者在报团时认为,在行程中我可以坚决不购物、不加点,实际上,行程中购物店、自费景区一个接着一个,绝大多数旅游者要么自愿参加了,要么被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返程后感觉毫无旅游的舒适度和愉悦感。因此,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看清合同每一项内容;消费一定要理性,切不可有侥幸心理,谨防旅行社以各种方式诱骗自己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二是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刘小军说,“据了解,一些旅游者由于对低价团的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这里,我们要提醒旅游者,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我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司长李任芷说:“目前,市场上有一种现象,就是有的旅游者去港澳等地,在当地的旅行社报名,参加境外旅行社组织的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团队旅游。如果查实该活动是由我国境内旅行社参与组织的,依据《旅游法》的规定,境内旅行社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法》明确规定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法,旅行社企业对此要有明确的认识。”李任芷说,“与旅游者的合同是由组团社签订的,行程是由组团社事先设计或确认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组团社来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为应当受组团社的控制,后果应由组团社承担。同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要求境外地接社按照约定安排旅游活动;不按照要求安排的,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制止。”

  游客跟团游依然可以购物

  刘小军说:“现在社会上特别是业界对《旅游法》关于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禁止性规定有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不可以安排,有的认为可以安排,个别的甚至认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购物。这是一种误读。”

  李磊表示,在治理“零负团费”问题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李磊说。

  李磊同时强调,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二,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三,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携程旅行网旅游业务部业务副总经理何勇表示,旅游的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购物本来就是重要一环,“比如香港游、欧洲的团队游中,我们的导游还会接到游客的‘投诉’——景点游览时间能不能缩短点?我们要赶在商场关门前去购物。”因此,旅行社的做法是在不影响客人利益的情况下,在行程的自由活动时间,为游客推荐部分免税店及面向当地居民开放的大型百货商场。“是否有购物点、在哪里购物、购物时长等等都是要和游客商榷后,明明白白写进合同,经游客确认同意后,就不会擅自变更行程的。这也是‘透明团’一直遵循的标准。”何勇说。

  导游服务费和导游小费并不相同

  “《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旅游者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这是不对的。”李任芷说,“《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两者不是一回事。”

  “《旅游法》没有规定游客不能给小费。《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李任芷说,“在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李任芷说:“一些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对彼此之间的责任关系认识不清。有的旅行社认为,由于临时聘用的导游不是自己的员工,对其带团过程中强迫、诱导旅游者消费等违法行为,旅行社难以控制,因此旅行社对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因临时聘用导游在带团中可能有其他收入,所以旅行社没有必要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

  “旅行社不管是委派属于自己员工的导游、领队,还是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都应认识到,导游、领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代表旅行社,其相关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旅行社承担。因此,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领队的管理。当然,导游、领队作为执业人员,也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旅游法》都有明确规定。”李任芷强调,“导游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障。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其垫付团费或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协办)(记者 鄢光哲)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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