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广西严管湿地 分级分类保护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郭燕群)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群众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提出,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在受保护湿地内禁止擅自开垦、填埋以及捡拾、破坏鸟蛋等。
根据2011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数据统计,广西湿地总面积为75.29万公顷(不含水稻田面积),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其中自然湿地占湿地总面积的71.34%,但广西的自然湿地保护率仅为近15%,远远低于全国46%的平均水平,还有85%左右的自然湿地没有纳入保护范围。
近年来,在广西不少沿海、沿江地区,盲目围垦和随意侵占湿地、非法采砂、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下降和生物多样性降低。据2009年的调查结果,自1980年以来,全区的红树林被占用地面积达1464.1公顷,其中用于挖塘养殖的达1390.9公顷。另一方面,广西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牵涉面广,至今未形成有效的管理协调机制。
这次立法,拟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并对湿地采取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等方式,予以保护。
意见稿明确由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的要求,对生态功能出现退化的湿地组织生态修复。因缺水导致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补水机制,根据湿地生态功能恢复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补水。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则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红树林。
对湿地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占用,意见稿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意见稿还规定,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擅自开垦、填埋,禁止挖塘、采砂、取土、烧荒、采集泥炭;禁止擅自采集野生植物、抓捕野生动物,禁止捡拾、破坏鸟蛋;擅自引来外来物种等,违反者将受到不同额度的处罚。其中,对在湿地内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蛋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罚5万元。罚款将由湿地保护部门委托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实施。
南国早报记者了解到,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想法的居民,可在10月底前登录广西法制信息网(http://www.gx-law.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
[ 相关链接 ] 什么是湿地?
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参照外省区的写法,意见稿将湿地表述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责任编辑:秦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