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5年前将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2013年10月10日 09:14   来源:南海网   孙令正

  南海网记者10月9日从海南省民政厅获悉,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在海口、三亚、儋州、琼海4市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文昌、万宁、五指山、东方和保亭5市县,2015年前全面建立覆盖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

  《意见》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同时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规范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方法以及明确家庭财产超标认定条件。

  该《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授权管理审批机关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按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评议会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同时,对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年度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对续保的“一、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入户复查率应不低于30%,对续保的“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入户复查率应不低于50%。《意见》严禁未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意见》同时明确了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工作。在海口、三亚、儋州、琼海4市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文昌、万宁、五指山、东方和保亭5市县,2015年前全面建立覆盖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经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需要,依法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省民政厅负责建设省级信息核对平台,制定具体的信息核对和查询办法,并负责跨市县的信息查询工作。

  《意见》提出了强化低保工作的措施。一是强化能力建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创造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日常管理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有关办公设备。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组织具体承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绩效评估等方面工作,有效发挥社会组织的补充作用。二是加强经费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各市县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总额2%的比例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人均45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按不低于全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总额的35%下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三是完善救助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民政厅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助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切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重点监督检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保障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对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领导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意见》同时规定,将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记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信用征信数据库。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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