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日前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从多个方面就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低保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据悉,我省将进一步完善低保认定条件,除户籍状况和家庭收入外,增加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之间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确定。
另外,规范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内容、形式和时限。
同时,建立核对机制,强化动态管理。省、市、县(区)建立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核对工作机构除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外,还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投诉举报等核查职能。此外,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完善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预计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核对机制。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