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老人生病,拨打120急救。病人最终抢救无效去世,家属却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认为是小区保安耽误了病人抢救时间。
这件案子从2010年发生,经过渝北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被驳回。今年7月,家属又向渝北区检察院提起申诉。
79岁大爷突发疾病
2010年4月10号晚上,渝北区龙景花园小区。时年79岁的刘大爷吃鱼后,牙齿突然出血。家人到楼下给他买来消炎药,因他患有冠心病,吃药后不见好转,身体感到不适。刘大爷的女儿刘丽赶紧拨打120。
接到家属求助,重庆市急救中心第四人民医院马上安排了救护车,前往刘大爷所在小区。救护车准备进小区后,再进入小区地下车库,等待病人乘电梯直达地下车库,抢救病人。但车到小区,小区值班保安却拒绝放行,不让急救车进入。
急救医生只得从值班室返回救护车,拿上急救箱,叫上担架员步行进入小区。
由于不熟悉小区路况,急救医生又打电话通知刘丽,向她说明情况,并要求对方从7楼下楼来接。当急救医生赶到病人家中,马上对病人进行了抢救。
但已经无力回天了,在全力抢救40分钟后,刘大爷再也没能醒过来。
家属告物业
三个月后,刘大爷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龙景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渝北区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6.5万元。
在上诉状中,家属认为,由于物业公司保安无理阻挠,直接延误了病人进行抢救的最佳时间,从而导致了病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给家属的精神也造成极大的伤害。
庭审时,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当时保安阻止救护车进入车库,是因为救护车车身明显高于车库限高。另外,小区实行人车分流,也没有其他通道能到达业主住所楼下,“这属于客观不能,而非保安主观不愿的阻挠行为。”
物业公司负责人称,当天,保安积极询问业主住所,并指明位置,甚至在救护人员走错方向的情况下主动提醒,履行了询问、告知、提示、指向等物业服务行为。
被告物业公司辩护律师也认为,业主刘大爷的死亡原因是因为突发疾病所导致,疾病是因,死亡是果,“保安履行的上述行为,与业主死亡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事发当日22时16分39秒,刘大爷的女儿就拨打了120呼叫救护。120救护车于22时17分45秒驱车前往小区门口,请求值班保安人员开门放行,但未获准许。之后,医护人员下救护车步行,于当日22时33分9秒到达刘大爷家后,此时刘大爷心跳、呼吸停止,经过40分钟的抢救无效死亡。此外,法院还查明,龙景花园小区门口距刘大爷家楼下电梯入口150米左右,步行约2分钟。
法院认为,保安之所以不开门放行,是救护车车身高于车库限高而不能通过。救护人员在小区门口下车步行,至刘大爷家楼下入口约需2分钟左右时间,刘大爷死亡的原因是因病死亡,与被告保安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渝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大爷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原判。其家属随后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结如何解?
今年7月,刘丽等家属向渝北区检察院提起申诉,认为对于消防、120急救车等,物业工作人员应无条件放行;保安阻拦耽误医生抢救时间,导致病人去世存在过错。陈检察官介绍,刘大爷在当晚发病之前,自身就有疾病,并有长期服药史,因而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上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保安阻拦与刘大爷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陈检察官还介绍,他们曾经去龙景花园小区现场查看,小区车库入口有标牌显示限高2.2米,而庭审时被告出具的证据显示,救护车高度高于2.2米。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又应值得特别保护,“保安的阻拦行为,从客观上又增加了相应风险。”
目前,渝北检察院已经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检方表示将慎重对待此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判,同时邀约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能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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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