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文要求不得擅用救护车 接诊交接纳入考核

2013年07月16日 14:39   来源:东方网   
    据《东方早报》报道,近日,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向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级医疗机构、市区县急救中心(站)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各级急救中心(站)要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或延误抢救,不得擅自使用救护车。

    文件同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的院前院内急救管理工作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清理整顿违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车辆。

    不得拒绝、推诿病人

    浙江温州急救中心违规派遣假冒120救护车转运病人事件日前曝光后,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市卫生计生委为此要求加强院前急救规划管理,各级急救中心(站)要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出发,认真查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加强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培训,同时要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不得拒绝、推诿病人,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或延误抢救。

    文件指出,救护车是运送救治急、重、危伤病员的特种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将救护车当作生活用车使用,也不得用于一般性的医疗业务活动。

    近期,市卫生计生委已会同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对本市所有救护车辆进行排摸和清理整顿。

    接诊和交接纳入考核

    文件规定,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危重病人转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危重病人的转诊运送工作原则上应由已配备救护车的医疗机构承担;未配备救护车或有特殊情况需转送危重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方及其家属的宣传和引导,通过直接预约“120”转送,以确保病员转运安全。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员工和勤杂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发生泄露病员转运信息或诱导病员乘坐“黑救护车”现象的发生,加强对机构内派发“名片”、张贴“广告”等现象进行及时治理,防止患者及其家属上当受骗。

    各级医疗机构对救护车转送的急救患者做到及时接车、妥善安置,原则上医院应在救护车辆到院后10分钟内完成接诊和交接工作,确保救护车及时离院执行后续急救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安排患者从急救担架转至医院病床。

    各医院应将急诊救护车的接诊和交接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室考核,并建立医院监督、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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