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发商不良行为要存档 配套设施承诺不设行政处罚

2013年11月28日 09:30   来源:重庆晚报   张水红

  昨日上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人民大厦开幕。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三个一审法规,以及《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房产企业不良行为

  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该草案新增规定,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以督促其按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也就是说,消费者买房时如果被开发商忽悠,比如房子面积缩水、质量不过关等,可以立即向相关部门投诉。开发商不良行为将会成为其企业信用档案中的污点。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介绍,该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是否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商品房交付的使用条件之一不够全面,三次审议稿修改为:实行了物业管理的房产项目,已依法选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的要作为商品房的使用交付条件之一。

  不履行小区配套设施

  不设定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草案一审二审中关于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三次审议稿规定,不单独就房地产企业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原因是,有组成人员提出,承诺书属于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之间的民事合同,而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民事合同的认定进行规定。

  三次审议稿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将承诺内容公示并将其完成情况告知行政管理机关,以达到监督目的。

  此外,考虑到和国家规定要保持一致性,三次审议稿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恢复为一年。

  记者 张水红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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