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安徽省将坚持政府性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一律公示、公开,进一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省政府网站昨天公布了《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项目审批或安排资金必须考虑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指的是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以及其他应由政府偿还筹措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办法》要求,凡使用省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必须进行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
《办法》要求,公示主要采取网站专栏公示的方式,在省有关部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背景和必要性、项目单位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及申报文号、项目地点、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等内容。
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完善项目
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省有关部门应将收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转交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针对公众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专篇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对公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进行专题咨询论证。且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应作为项目审批或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对公众意见较大、项目单位未能充分吸收和采纳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或安排资金。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难以完全吸收、采纳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的项目,省有关部门应明确要求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继续研究,并在报告中说明情况。
此外,省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公众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的理由,在原公示媒体上进行公布。已公示的项目,项目地点、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省级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及有关稽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政府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项目,责成有关部门取消立项,追缴政府性资金,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记者 于巧妮)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