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小客车“限牌”“限行”政策之后,道路出行环境的优化就显得分外重要。昨日,天津公开发布《天津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从明年起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取得登记证明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驾驶者也只能是下肢残疾人员。
《办法》明确了残疾人申请登记应当符合的条件:年满16周岁;持有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所驾车型符合准予上道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种类。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补领、换领登记证明。办理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手续免收费用。
如同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需要携带驾照、行驶证一样,《办法》规定,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也应当随车携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证明和残疾人证。同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对于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从事客运、货运等经营活动的情况,《办法》规定,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不得利用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此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还将对天津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生产、销售单位加强规范和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止。
日前,天津出台《关于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出行环境的措施》,其中提到天津将开展对机动三轮车专项治理。目前,天津市共有机动三轮车5.8万辆。从明年起,将开展对机动三轮车集中治理,取缔非法上路、非法运营、非法占路的机动三轮车,规范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快递配送车和专项作业车辆,打造平安畅通的道路出行环境。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