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南京市纪委通报了南京规范干部交流任职工作的具体规范,官员“夫妻档”严格轮岗调整,不得突击提拔干部,并表示拒不服从交流将被就地免职或降职。
交流对象分别是,区党政领导;“夫妻档”;市级机关领导班子和部门中层;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政领导班子;公安、城管等。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且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职务,或担任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或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规范中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同时,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以干部交流为借口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属于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违反纪律的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附:《关于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全文
交流对象
1、区党政领导
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的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区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领导班子正职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
2、“夫妻档”
其中一方必须交流,不受时间限制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且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职务,或担任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或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3、市级机关
领导班子:正、副职任现职10年要交流
市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正职成员,任现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副职成员,任现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其中,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一般不从所在部门产生,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副职成员,分管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应在领导班子内部调整分工,情况特殊的,满7年必须调整分工。
部门中层:任现职满5年应内部轮岗
市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任现职满5年的,或在同一处室连续担任领导职务满7年的,或在同一处室工作满10年的,应当内部轮岗。其中,在本部门任中层正职满10年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跨部门交流;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工作的中层正职干部,任现职满5年的,应当跨部门交流,情况特殊的,满7年必须跨部门交流。
4、开发区
领导班子成员试行任期制,聘期3年
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试行任期制、聘任制,聘期3年,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应当交流或轮岗,情况特殊的,满9年必须交流。
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行政区工作经历的应占50%以上,其中,副职成员具有所在行政区工作经历的至少应有1到2名。按照专业化、年轻化要求,交流部分市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到开发区任职,交流部分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到行政区任职,交流部分行政区领导班子成员到市级机关部门任职。5、镇街
党政领导班子担任同一职务满5年需交流
镇街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职务层次领导职务满5年的,应当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
6、公安、城管等
任现职满4年的也必须交流
同时,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城管中队、基层法庭、国土所、工商所等,承担执纪执法职能、直接服务群众的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任现职满4年的,也必须交流。
具体操作
同一班子交流成员不超三分之一
按照相关规定,同一市管领导班子,同时交流的领导成员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市级机关部门,同时跨部门交流的中层干部一般不超过本部门中层干部的四分之一。跨区域、跨部门交流的,一般在业务相近的部门、岗位之间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同时,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进行跨区域、跨部门交流:年龄超过52周岁的市管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和镇街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龄超过50周岁的市级机关部门中层正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曾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严格规范
拒不服从交流将被就地免职或降职
《意见》中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同时,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以干部交流为借口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属于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违反纪律的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