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这类案件中,往往公民是原告,行政机关是被告。据了解,我市2012年度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531宗,一审行政案件1362宗,平均每万人约一宗行政案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6.8%。
根据数据统计,深圳市的行政案件以市场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国土城建、公安为主,涉及政府采购、政府信息公开、文物交易管理、证券监管等新型行政管理领域。在我市,各职能部门应诉效果存在差异,有的胜诉率较低,有的胜诉率较高,如深圳海关系统2012年度共9宗行政诉讼案件,无一宗败诉。
“民告官”败诉案件暴露了我市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市中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根据行政诉讼败诉案例,总结出不容忽视的9大行政执法问题,分别是:主体权限不明确、认定事实不清楚、行政程序不合法、职责履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不充分、应诉机制不完善、适用法律不准确、文书制作不规范、自我纠错不主动等等。
案例1 缺乏备案信息被判败诉
【基本案情】
2011年,市民白先生向某区住建局申请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材料。2012年初,区住建局向白先生答复称,未找到相关备案材料,白先生不服将该局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区住建局对白先生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法官点评】
虽然我市行政部门在总体行政案件中的败诉率只有6.8%,然而关于信息公开的案件中,行政部门败诉率高达40%。此案中,区住建局败诉原因有二:
其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市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最长需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而本案中区住建局的答复时间长达数月,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其二,根据《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在白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区住建局查不到相关备案材料,证明该局应当收集的政府信息没有收集,导致无法完整公开政府信息,仍属违法。
案例2 拒绝受理行政复议被判败诉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因为自家房屋在城市旧改项目中面临拆迁,市民钟先生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区旧改办参与旧改项目合作开发的行为违法。然而,区政府却以钟先生申请复议时已超过申请时限为由,不予受理。钟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政府在法庭上表示,2006年7月该区旧改办参与签订旧改合作协议,2012年7月钟先生申请复议,期间时隔6年,超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时限,然而仍被法院判决败诉。
【法官点评】
在行政审判中,行政机关能否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经数据统计,在行政机关败诉主要原因中,主要证据不足高达60%。
本案中,区政府提出的唯一一份证据是该区旧改办参与签订旧改合作协议,证明协议签订时间远早于钟先生申请行政复议时间。然而,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区政府所提供的唯一证据不能证明钟先生什么时候知道这个改造项目,因而也不能证明钟先生知道该项目是否超过60日,最终,区政府被判败诉。
(责任编辑: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