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案件,往往因当事人对伤害程度认识不一、执法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而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不满意,民警疲于应付。昨日,大河报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细则》要求,民警先期处置伤害案件要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伤情鉴定须在24小时内开出委托书。对民警违反《细则》,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明确分工,伤情不明的谁先受理谁办理
《细则》要求,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如果被伤害人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
《细则》规定,被伤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民警应当告知被伤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被伤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不能以此案系自诉案件为由推诿。
为避免伤害案件因先期处置不到位引发后续纠纷,《细则》规定,就近巡逻警力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并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110要视情指令技侦、特警、武警等警力待命、到场处置或布控查缉。根据案发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来源及渠道不同,《细则》要求,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要制止伤害行为,做好组织救助伤员,现场走访等工作;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追缉查控嫌疑人;对于被伤害人或其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要求办案部门立即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取证。
同时,如果案发现场被伤害人已送医院治疗而民警未来得及询问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医院询问案件情况和受伤情况,对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对取证工作的细化规定,是公安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案民警应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伤情鉴定作为伤害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长期以来存在鉴定周期较长、重复鉴定、盲目鉴定等诸多问题,致使案情复杂化,浪费司法资源。《细则》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该负责人说。
《细则》要求,伤害案件受理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办案部门有异议的,经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要求办案部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决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同时将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附卷并说明理由。
如果当事人对两次鉴定仍然有异议并且符合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情形的,《细则》中增设了专家会诊程序,即由办案部门委托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组织和邀请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技术人员及相关医学专家,共同对已经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技术问题提出分析会诊意见,同时要求会诊意见附卷随案移送。
调解案件可以撤案
《细则》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设置了调解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取得被伤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后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办案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理:受理后尚未立案的,可以依法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可以依法撤销案件。
为防止伤害案件久拖不决,《细则》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调解并履行完毕的伤害案件,当事人反悔的,不再改变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