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新规本月施行 禁止光污染噪音污染

2014年01月17日 10:03   来源:重庆日报   

  新条例对户外广告的禁设范围进行了补充。通航水域禁止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但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权利的,均严禁设置户外广告。此外,严禁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展会或者活动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擅自改变公益广告设施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夹带商业广告内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1月16日从市市政委获悉,《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本月起开始施行。与2011版的规定不同,新规明确了户外广告以合法规划取代审批的方式。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设置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批准机关向公众公布。

  根据规定,市市政主管部门编制主城区广告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区县城市规划区广告规划由辖区市政部门编制,报区县政府审批;高速公路广告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其他公路范围广告规划由区县交通部门编制。

  市市政委人士透露,目前主城正在制定重点商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有望二季度完成,逐步推出。“今后,商圈广告的设置都应在规划范围内。”

  与此同时,新规要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拍卖采取网上竞价方式,相关信息会在拍卖前在全市各媒体公开。规划在市政设施上的广告,或是在非市政设施上的业主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都必须公开拍卖。

  新条例对户外广告的禁设范围进行了补充。通航水域禁止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但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权利的,均严禁设置户外广告。此外,严禁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展会或者活动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擅自改变公益广告设施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夹带商业广告内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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