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最高可罚10万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条件以及申请材料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城管部门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授权设置户外广告
《办法》规定,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实际情况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办法》明确,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批准有效期限分别为:墙体广告2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立柱广告3年,其他类型广告5年。
据《办法》,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5份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此外,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