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校车新规实施细则3月15日施行 有人大代表称:
谁来埋单谁来运营
校车新规留了“尾巴”
相关实施办法多次用“鼓励”、“提倡”等说法推广校车
代表认为,应明确具体分工和协作机制
在国家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两年后,我省的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浮出水面,将于3月15日施行。根据规定,现有的非专用校车要在2016年9月1日前退出历史舞台。不过,业内人士认为我省的新规留了“尾巴”,对“谁出钱买校车”这个最关键的问题只做了鼓励性规定,并没有确定性说法。
新规
2016年9月前非专用校车要全部淘汰
《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省关于校车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规章。《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作为校车安全保障的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订合理可行的校车服务方案。
《办法》给校车更新换代设置了“过渡期”,如果学校现在还有非专用校车,应当在2016年9月1日前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而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问题
河南省达标校车只有5300多辆
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介绍,目前我省达标校车只有5300多辆。而在广大农村地区,“撤点并校”后,农村孩子上学距离变远,校车的数量难以满足需求。据媒体报道,截至2012年年底,郑州市共有中小学生138万人,其中校车接送1.3万人,仅占0.94%。
校车购买主体不明确
买车的钱该从哪儿来?《办法》做出了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另外,《办法》提出,“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
哪些人可以开校车?
《办法》规定,驾驶校车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汤玉祥
校车没有合理的运营模式
校车配置紧张的原因来自多方面,比如一些学校资金困难,无力买车、运营,还有一些地方的公众意识有待加强。最关键的原因是校车的整个产业链没有一种运营模式,校车该由谁出钱买、谁来管、怎么管、谁来运营、谁来保障,之前一直没有明确。
校车推广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缺乏政策依据和统筹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人负责也无人管理”的问题。
校车推广留有“尾巴”
《办法》中多次用到的“鼓励”、“提倡”等说法,等于给校车推广留了个“尾巴”,只是鼓励、提倡,并没有确定钱究竟由谁出。财政出多少,哪一类地区财政出得多、哪一类地区地方出得多都没有提。此外,校车的运输管理究竟允许哪些人来做,也没有明确。
建议
城市可利用公交系统运营校车
校车运营应采用何种模式?汤玉祥称,城市的学校可以使用城市公交,而农村的学校应该用公路客运。
具体而言,一类城市应该利用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问题,农村应当通过有资质、有能力的公路客运或单独的第三方运输公司,解决校车运营问题。有人提出,可以通过学校直接向汽车生产企业租赁校车的方法来降低成本。汤玉祥认为,这种方式并不可行,租赁并不能降低成本。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