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对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的人文关怀。
在该办法审议过程中,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孟晓林、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任淑珍两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办法草案第三十三条提出了修改意见。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在西藏,很多民间老艺人一辈子都在传承技艺,没有别的生存能力,年纪大了,丧失传承能力后如果没有一定的补助和补贴,他们的生活很难保障。”任淑珍说,但这一条规定与国家上位法有些冲突。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国家不再提供补助和支持。为此,任淑珍专门咨询了文化部非遗司,得到的答复是,国家对于非遗传承人每年给的1万元补助是用于传承活动的经费,不是传承人的生活费。因此,如果保留原代表性传承人相关待遇,一方面与国家非遗保护立法精神不符,另一方面,对于新评定的传承人也不公平。
“可是,考虑到西藏的特殊区情和非遗传承人的实际情况,从人文关怀角度,我们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传承人一定补助,是可以的。”任淑珍的观点得到了委员们的认同。最后通过的办法规定,对项目保护单位和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荣少华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加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持工作,继承、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护作用。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增强和现代化进程加快,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的社会环境日益狭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持和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些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流失,部分传统技艺濒临消灭。为了进一步加强西藏非遗保护工作,继承、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制定更加符合西藏实际,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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