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16件欠薪案均符合现标准
2011年5月1日以来,四川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生效判决16件。其中,1件拖欠4人19个月劳动报酬且数额远超过1万元,其余15件均是拖欠10人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日前下发了《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提出,四川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在5万元以上的。
去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该司法解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结合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数额标准怎么定的?
2012年全国及各省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四川省人均GDP在全国排24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排在22位、21位,因此,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下位置。据此排名和比例情况, 四川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起点标准应在司法解释规定的“5000元至2万元”、“3万元至10万元”幅度范围内中等偏下取值。
现标准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从目前四川省已生效判决情况看,上述“数额较大”标准的确定不会对四川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办案工作产生影响。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以来,四川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生效判决16件。其中,1件拖欠4人19个月劳动报酬且数额远超过1万元,其余15件均是拖欠10人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
可见,目前四川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均是在上述“数额较大”执行标准幅度内定罪量刑,上述“数额较大”标准的确定符合四川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四川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定罪量刑。
案例链接
四川首例“欠薪案” 欠20多人12万余元获刑
胡克金是一名专门从事工程劳务承包的工头。2010年11月,他召集20余名农民工到双流做工。完工后,胡克金领到了51万元劳务款,却并未全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而是累计拖欠20余名农民工12万余元。
2011年12月29日,双流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克金拖欠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工资后,胡克金却以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并且坐飞机到外地逃避债务。法院判决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胡克金因此成为四川第一个因欠薪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