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4年07月28日 15:56   来源:政府网站   

   吉政办发〔2014〕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积极应对当前我省外贸面临的严峻形势,以更扎实的举措促进全省外贸保持稳定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扎实推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一)确保出口稳定发展。抓住重点出口企业和骨干商品,采取“政策组合”方式给予支持,确保重点企业出口稳定增长。推动我省汽车、石化、农产品、装备制造、冶金等产业做强做大,奠定出口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我省优势产品自营出口,鼓励企业代理出口外省产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委负责)

  (二)大力发展边境贸易。支持省内优质企业开展对俄、朝经贸合作,推动企业开展对俄、朝资源类贸易进口,鼓励重点企业参与俄、朝开发合作等项目。强化口岸功能,积极向国家争取限制贸易类商品指定口岸,推进边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来我省开展边境贸易、互市贸易、转口贸易。加大与俄、朝相关部门对口协调力度,进一步放宽车辆和人员入境、跨境时间限制,为边民出入境提供便利,促进边境旅游贸易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三)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加工贸易承接优势,着力吸引更多加工贸易企业向我省转移,提升产业层次,延长产业链。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扩大出境加工业务规模和品种。改革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积极推进保税加工手册从设立到核销全过程无纸化作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拓宽外贸发展渠道。全面提升保税区、各类开发区、边境合作区、工业集中区的外贸功能,推动园区内企业瞄准国际市场开展研发和生产。支持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和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对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通关设施改造、外贸企业贷款利息等给予适当补助,促进外向型产业发展。积极引进面向国际市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产业龙头项目,引导带动配套产业集聚,培育进出口增长点。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通过“走出去”带动贸易进出口的重点企业予以政策支持,对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项目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省经合局、省商务厅负责)

  (五)积极扶持进口贸易。认真落实国家鼓励进口政策,积极支持省内重点行业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短缺资源的进口,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消费品进口。支持各类对外贸易服务平台拓展进口功能,开展进口促进等公共服务活动。主动跟进保税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新建项目,做好项目所需设备、原料等产品的进口服务。积极为我省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申请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扩大我省原油进口渠道。(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六)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省内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融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可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鼓励每个市(州)培育1—2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年出口规模超3000万美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探索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企业分类信用等级管理,完善相应评级管理措施,在报关、检验检疫、退税等环节建立“绿色通道”。(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强电子口岸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运输通道等建设工作。努力推动有实力的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我省,对外贸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手段开拓国际市场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新模式,推行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报关等便利化通关。依法放宽跨境电子商务登记准入条件,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工作实现突破性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省工商局、长春市政府、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负责)

  (八)扩大服务贸易规模。积极培育服务贸易企业,扩大服务外包进出口规模,逐步实现旅游、技术、运输等服务业领域的拓展。积极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功能基础设施,积极承接服务外贸业务。加大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对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出口给予贴息支持。加快服务外包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步伐。(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优化外贸发展环境 

  (九)积极发挥贸易平台作用。推进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为省内外贸企业无偿提供技术、检测、信息、展示等服务的公共平台予以政策支持。建设一批专业性强、覆盖面广的境外营销展示中心,为省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展示产品提供平台。加快“吉林制造网”等对外贸易网络平台建设,推动外贸企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拓展国际市场。(省商务厅负责)

  (十)加快推行关检合作“三个一”模式。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公共信息申报平台,全面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过模式,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避免重复查验,提高通关效率。(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口岸办负责)

  (十一)优化通关监管方式方法。构建科学合理的查验流程,进一步提高机检比率和效率。加快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推动我省同沿海地区口岸通关协作,将“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A类企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B类生产型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通关无纸化,减轻企业纸质单证负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口岸办负责)

  (十二)优化检验检疫流程。推行通关单无纸化,实施通报、通检、通签、通放“四通”检验检疫模式。减少出口商品检验种类,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商品检验。扩大直通放行范围,对质量诚信好的企业实施直报通放等便利化通关模式。根据业务需求,适时设立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三)加强出口退税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满足我省退税指标的需求。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省级财政对出口退税负担较重县(市)的补助力度。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电子信息准确无误的出口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确保随报随批和及时足额退税。(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十四)加强对外通道建设。支持对朝、对俄口岸升级改造,改善口岸基础设施,提升口岸通过能力。推动中俄珲马铁路和“珲春 —扎鲁比诺 —束草”跨国航线的常态运行。鼓励开通对俄、日、韩及欧洲国际航线,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口岸保税物流通道建设,对新开口岸和纳入省政府规划的国际航线给予政策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旅游局、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十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决落实国家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要求,确保全省进出口环节收费名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收费范围只缩不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口岸办、省国税局、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三、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六)加强外贸主体队伍培育。对进出口超千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实行包保服务,扶持做大做强。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支持和帮扶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积极引进培育外贸专业公司,鼓励国内知名企业在我省设立外贸公司,对其出口项目实施政策倾斜,支持其在我省外贸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省商务厅负责)

  (十七)引导企业提升品牌质量。积极培育、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吉林名牌产品,引导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产品境外认证,鼓励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到境外设立品牌专营店、研发或售后服务机构。支持企业以并购方式获取国际知名品牌,扩大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在现有的省级和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基础上,建设10个省级、1—2个国家级示范区,并积极谋划我省优势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提升我省出口产品质量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加大国际市场开拓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类外贸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洽会和专业性展会,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培育具有外贸功能的专业化大市场,在出国参展、融资、出口退税、品牌宣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九)加强外贸出口基地建设。完善出口基地扶持政策,支持我省国家级外贸基地建设。继续培育壮大省级外贸出口基地,完善出口基地工作推进协调联系机制,加快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地企业创新发展、品牌培育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增强出口基地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建立外贸企业信用数据库,促进外贸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部门合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加快完善贸易摩擦预警监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减轻贸易摩擦对我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影响。(省商务厅负责)

  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二十一)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用好用足现有支持外经贸发展的各项财政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稳增长、调结构。认真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禁挤占、挪用外经贸专项扶持资金,确保财政资金按时间进度同步拨付。创新财政政策支持方式,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境外营销网络渠道、品牌建设及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各市(州)可结合实际设立外经贸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稳定外贸增长的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二)全面改善融资服务。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推进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开发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规避汇率和结算风险的金融产品,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严禁违规收取服务费用,切实降低贸易融资成本。(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春办事处负责)

  (二十三)加快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推动金融机构与相关国家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负责)

  (二十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吉林省设立分公司,在结算方式、信用期限、承保国别和信用额度等方面降低门槛,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对我省外贸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补助标准。(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春办事处负责)

  (二十五)壮大外贸融资担保机构。省财政通过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和现有专项资金安排等方式,在短期内增加省进出口信用担保公司的资本规模。继续加大对外贸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的补贴力度,开展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扩大外贸企业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五、推进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二十六)抓好政策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外贸发展对稳增长、转方式、促就业至关重要,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作为。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和需要,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员、推进措施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6日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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