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争取纳入排污权交易交易试点 排污权不得突破总量

2014年08月26日 09:46   来源:南方日报   

  作为市场手段推进资源有偿使用的又一创新制度,排污权交易从国家层面传来利好消息。8月2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就“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定一系列基本原则及推进目标。

  《意见》提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意见还提出,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包括规范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范围、激活交易市场、加强交易管理等。

  记者从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了解到,广东虽然尚未纳入财政部、环保部和发改委确定的国家试点,但去年底广东已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并开展了第一批交易。今年,省委、省政府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纳入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广东目前正在积极筹备下一批排污权交易工作,待交易条件具备后,将组织开展相关交易。

  据悉,广东此前已提出纳入排污权交易国家试点,但因申请时间等原因暂未被纳入,“我省将继续争取纳入国家试点,并就我省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情况,做好与国家《意见》的衔接工作。”该负责人表示。

  政策1

  排污权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实施排污权交易后,是不是有钱买排污权就可以无限制排污?

  《意见》提出,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此外,国家还在《意见》中要求,合理核定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是试点工作的基础。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广东实践

  排污权分配指南广泛征求意见

  与《意见》相似,早在去年底广东启动首批交易时,《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等规定就明确,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实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开展,企业在获得排污权并完成减排任务后,才能符合交易的条件。

  对于初始排污权如何分配,在“新、改、扩”项目中主要是根据环评批复的排放量进行。而难点在于现有项目的排污权分配上,缺乏科学统一的总量核定技术方法。据悉,对于初始排污权如何分配,省环保厅起草了《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指南》,正广泛征求意见。

  政策2

  排污单位缴使用费或交易获得排污权

  国务院表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此,《意见》明确“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

  包括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对现有排污单位,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在排污权如何有偿取得上,《意见》也提出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试点地区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

  ●广东实践

  新改扩建项目一律须买排污权

  广东的《办法》规定,试点期间(至2015年)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要到市场上购买取得相应的排污权。也就是说,目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对企业约束较大的主要是“新、改、扩”项目,接下来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对象,也很可能在“新、改、扩”项目中产生。

  我省还规定排污权交易价格原则上由市场决定,试点期间,实施政府最低限价,以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价格作为交易底价,按照竞价规则,以最终竞拍价作为交易价格。“去年底的第一批交易,省发改、财政、环保三部门研究制定了政府指导价,下一批交易以及试点期间的政府指导价三家部门已基本确定,待完善后续工作后就将启动第二批交易。”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

  省环保厅还介绍,关于排污权交易规则、电子竞价操作规则正在征求各部门、地市意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系统已经进行试运行。

  政策3

  工业污染与农业污染不得进行交易

  国务院《意见》对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提出要求,包括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试点初期,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交易指导价格。

  为避免排污随着交易而蔓延,《意见》也提出控制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广东实践

  珠三角不得买区域外大气排污指标

  我省结合地方特点,对排污权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其中,包括珠三角地区作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该地区排污单位不得从区域外购买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供水通道和水质超标河段的排污单位不得从其他流域购买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等。

  政策4

  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 重点支持新兴产业

  为进一步激活交易市场,《意见》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广东实践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排污权融资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排污权相关融资、清算等绿色金融服务”。

  作为广东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也正和环保部门沟通,探讨允许银行作为出让主体,在二级市场出售抵押排污权予以变现。不过,省环保厅表示,“试点阶段,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体主要是排污单位,暂不考虑引进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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