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区日前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根据开发性质和服务范围分为四类: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
体包括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市政管理等;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置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政府、社会开发的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公共安全保卫、广场管理等;为安置适合我区生源登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开发的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的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和自治区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节假日工作且不调休的,将给予相应的“加班”报酬。同时,还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产假,期间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我区将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动态管理,有序流动、考核退出机制,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八种条件的要退出公益性岗位,如通过招考、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户口迁出公益性岗位所在地的等。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连续签订合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家庭困难,从业满3年仍难以就业,且连续3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人员,经区地两级人社部门考核备案后,可延长工作期间,续签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由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部分组成,岗位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用人单位还要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并由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就业人员,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重新签字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