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佳木斯市委外宣办了解到,佳木斯市纪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已对“9.21”重大事故相关人员处理意见作出通报。
“9.21”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酒驾造成重大伤亡事件在多家网络、新闻媒体转发,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干部队伍形象,严重损害了佳木斯的城市形象。为整肃风纪,严明纪律,佳木斯市委、市纪委、市公安局党委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市委研究决定:
给予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于长海诫勉谈话。
经市纪委第12届53次常委会研究决定:
给予佳木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通警察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徐长富(正处级)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郭立众(副处级)行政记过处分。
经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
给予肇事司机前进区交通警察大队外勤民警迟海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给予前进区交通警察大队外勤民警马成龙留党察看二年、行政降级,调离执法岗位的处分;
给予佳木斯市前进区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孙学欣(正科级)行政撤职处分;
给予佳木斯市前进区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王赫(正科级)行政记大过处分。
全市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机关及全体干警,要从“9.21”重大交通伤亡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各级党政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干部队伍建设的第一位责任,带好班子,管好队伍,不但严明工作纪律,还要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管理监督失控,纪律松懈,甚至执纪违纪、执法犯法现象的发生。
2014年9月21日18时许,佳木斯市前进交警大队民警迟海超与同事马成龙、朋友杨栋先后在两家饭店吃饭饮酒。21时许,由迟海超驾驶车牌号为辽BEM903红色路虎牌越野车在行至滨江路佳木斯港务公司北侧弯道处时,越过道路中心线左侧,与迎面行驶车牌号为黑DG5786黑色奔驰牌越野车相撞,造成奔驰车驾驶人黄某某、乘车人艾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路虎车内迟海超、马成龙、杨栋受伤,两车严重损坏。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认定,驾驶人迟海超属饮酒状态,乘车人马成龙和杨栋属醉酒状态。目前,肇事驾驶员迟海超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同车民警马成龙已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责任编辑: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