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4〕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直辖以来,我市保险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市保险业发展仍比较滞后,存在体量小、覆盖面不宽、服务不够到位、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为加快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重要作用,立足我市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要求,以打造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为抓手,加快建设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二)主要目标。
――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力争到2020年,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区域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常住人口)达到3500元/人。
――保险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显著提升。全市农业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三农”保险品种和服务对象持续增加。
――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及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险服务不断完善,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比重明显提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实现应保尽保。保险成为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保险资金运用体系进一步完善。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创新保险资金运用及其安全维护机制,保险资金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增强。
――保险机构体系进一步完善。推动设立信用保证保险、人寿保险等法人机构,加快设立保险交易市场等创新型机构,探索打造保险集团、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建成区域性保险中心。
二、统筹发展商业养老、健康和意外保险,完善民生保障机制
(三)加强养老保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提高企业职工的保障水平。支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发展。
(四)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展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五)健全意外保障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积极推广外出农民工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计划。小额扶贫保险力争覆盖所有区县(自治县)。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学生平安保险、医疗意外险、城乡孕产妇及新生儿保险等业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农村居民、孕产妇等特殊群体的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三、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六)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为重点,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在我市的推广力度。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购买保险。支持区县(自治县)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覆盖面。积极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全市基本建成以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项目为主、区县财政补贴项目为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实现商业性农业保险加快发展。
(七)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拓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扶贫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及借款人意外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将保险纳入扶贫、救助和三峡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体系,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和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保障水平。
(八)加快“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三农”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优化布局,健全保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快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机构与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数据共享。推进“三农”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强相关基础数据以及灾害风险、业务经营等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九)完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规范农业保险承保主体的确定方式,保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相对稳定。细化基层农业服务组织等农业保险各协办方的操作流程,规范工作经费管理及使用。制订我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业标准。强化信息披露,逐步实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信息在各级政府公共网站上公示,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在其官方网站披露,并实现自主查询。探索将农业保险相关信息在乡镇、村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挥社会“稳定器”功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十)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探索推进政府向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购买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允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规范运作模式,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研究符合市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通过财政出资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巨灾风险保障。
(十一)运用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加快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加快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应保尽保,积极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大力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乳制品、婴幼儿食品、公共食堂、大型餐饮企业等领域积极开展强制保险试点。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质扩面,鼓励涉重金属类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加快实现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全覆盖。积极推动校园方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规范发展。鼓励旅行社责任保险、实习安全责任保险、会计师等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租房保险等加快发展。鼓励建筑企业投保建筑质量保险。
五、发挥经济“助推器”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十二)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发展科技保险、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探索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引入保险机制,增强科技企业融资能力。启动国产首台(套)设备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促进释放居民消费潜力。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演艺及会展责任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十三)积极参与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推动保险业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船舶保险、货运保险等业务发展。建设服务“渝新欧”铁路大通道的专业物流保险中心和长江黄金水道的内河航运保险中心。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对我市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
(十四)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公租房等重大建设项目。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多种方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养老健康、保安服务业等产业链整合及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
(十五)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支持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创新试点,积极探索通过产品分级、资产抵质押、股债结合等方式,创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结构。鼓励保险机构借鉴相关成熟经验,在渝投资或设立专项投资基金等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我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合作。
(十六)建立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及项目提供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管。探索建立保险资金赔偿或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对保险资金安全的保障力度。做好保险资金在我市投资的协调服务与监管工作。建立保险资金投资动态项目库和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形成保险资金与我市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
七、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加快保险中心建设
(十七)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大力发展保险总部经济,增强聚集辐射和带动功能。支持境内外保险集团在渝设立中国总部、区域总部、各类分支机构及保险研发中心、资金运用中心、数据备份中心等后台机构。推动设立全国性信用保证保险、人寿保险等法人机构。争取组建区域性的保险集团公司和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在渝保险法人机构增加市外机构布局,拓展业务范围,提升对外辐射能力。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争取在我市设立保险交易市场。
(十八)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加快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积极争取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法人机构将改革创新项目优先安排在我市先行先试。支持保险业在产品服务、商业模式、资金运用、组织体系、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产品服务,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发挥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八、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十九)支持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保险市场内控监管和分类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完善保险监管制度机制建设,健全保险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
(二十)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建立保险消费者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稳步推进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试点工作。加强信访、工商与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保险消费者维权投诉转接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深入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等问题,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一)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支持保险业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严厉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止风险跨行业传递。完善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合作机制,严厉打击保险商业贿赂和政策性保险业务中的利益输送行为,推进反保险欺诈中心建设。建设机动车辆保险信息与交通违法违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保险与交通违章信息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
九、完善支持政策,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二十二)鼓励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市场化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方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对于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难以持续的保险服务,可以采取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等鼓励措施。完善财政资金购买(补贴)商业保险的公示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规范、透明运作。
(二十三)加大财政税收、用地等政策支持。完善市财政对农业保险、科技保险等业务的财政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市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将科技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对保险资金投资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以政府购买、财政补贴等方式拓宽小额扶贫保险覆盖面。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健康保险、农业保险、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有关税收政策,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加强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完善支持保险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对在渝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区域性总部、后台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给予资金、用地等政策支持。
(二十四)增强全民保险意识。积极发挥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各类媒体开展保险类专题宣传,普及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积极宣传保险业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主动运用保险机制改进公共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十、完善保障机制,形成各方工作合力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等共同参与,建立合力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并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市金融办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做好督促检查和工作落实情况汇总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