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如有重大疾病,或是单亲困难家庭,今后享受低保政策的门槛将降低,这些家庭的收入可以核减相当于低保标准的金额,然后再评估是否可以享受低保。此外,特别困难家庭的低保救助金额上浮标准提高,最高可上浮40%。昨天,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分类救助措施,新政于今年1月起实施。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吕海燕介绍,新规将降低低保门槛,让更多困难人群享受低保。依据新规,在评估低保资格前,申请低保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核减。此外,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如果是单独抚养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的,其家庭收入也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
例如一户困难家庭有三口人,老两口儿都已经退休,其中一位已经60余岁,单身的儿子罹患重度疾病,其家庭月收入为2900元。按照原来的低保审核标准,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960余元,高于人均月收入650元的低保标准。因此这家人不能享受低保补助,以及其他医疗、住房等方面相应的低保救助。
今年实施新规,因为该家庭中有重度病人,家庭收入可以核减650元(低保标准的100%),核减后为2250元。但人均仍达到750元,不符合低保标准。该家庭中一位抚养人已超过60周岁,家庭收入可再核减低保标准的50%,再核减325元后,该家庭计入评估的月收入为1925元,人均只有641.7元,家庭无其他财产收入并符合低保家庭标准,便可纳入低保家庭补助范围。
新规还提高了低保救助金额上浮标准,对已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将综合考虑其家庭困难程度实施救助标准上浮,最高上浮幅度达40%,是此前上浮最高幅度(15%)的近三倍。
吕海燕还是以上述家庭为例算了一笔账。该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650元的35%上浮救助标准,即上浮227.5元;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上浮救助标准,即上浮130元;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上浮救助标准,即上浮97.5元。加上补齐低保线的家庭人均收入,一家人一个月可以增加近500元现金收入。
同时,低保家庭还可以享受更多救助政策,例如门诊、住院费用可以按一定比例再“报销”;享受住房修缮补助、教育慈善救助等。
据最新统计,全市目前有低保家庭9万余户,共约15万人。新政策1月起实施,由于核算仍需一定时间,低保补助将在4月进行发放,届时将补发1至3月的补助。据了解,低保政策调整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帮困金将不再单独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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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救助标准分类上浮
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40%上浮救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650元的35%上浮救助标准。
重度残疾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30%上浮救助标准。
民政部门管理的传统救济对象和经户籍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5%上浮救助标准。
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上浮救助标准。
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上浮救助标准。
其他分类救助
就业奖励:为鼓励就业,对于已经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员和低保就业人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除低保标准的80%作为就业奖励,然后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救助渐退:城乡低保人员就业且主动申报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可享受6个月的救助渐退。其中,前三个月按其家庭原享受低保金100%发放,后三个月按50%发放。(记者 童曙泉)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