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到2017年,我省每年的“三公”经费支出,不得超过2013年支出控制数,也就是9.5亿元;各部门一般不得编列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大河报记者获悉,今后河南的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一般由省级政府“代借”,借来的钱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
“三公”经费:未来三年,每年不得超过9.5亿
2014年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例行对2013年我省财政预决算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政府研究。2014年12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将省政府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情况,函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从这份函中,大河报记者获悉,我省要求控制“三公”经费规模,将“三公”经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2015-2017年每年“三公”经费支出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2013年支出控制数。据大河报记者查询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2013年河南省财政收支决算情况显示,2013年省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为9.5亿元,下降了13.4%,年初的原定计划为下降10%。
根据《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各部门除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按规定确需配备车辆外,不得编列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采访中,此举被相关人士称为与河南即将开展的公车改革密切相关。
在“三公”经费公开上,除加大“三公”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予以公开之外,还要求各部门按经济分类单列公务接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三公”经费单列后,单位其他公用经费和一般性项目经费不得再支出“三公”经费。
另外,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的编制要结合年度会议费和培训费计划,分别在公用经费和一般性项目支出中,单列会议费和培训费。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债券方式举借
谁有资格借地方债?据悉今后河南的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前提是经国务院批准。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一般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而省、市、县级政府举债的主要方式为发行政府债券。借来的钱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以后,我省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或授权的事业单位举借,不得通过企业举债。
税收管理:各地不得对企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
以往,某些地方政府会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吸引企业落地,以后这“招”不能用了。大河报记者获悉,我省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对企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律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