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驶公里数收排污费限制人口流入搬离污染企业市政协委员苏号朋支招疏堵——
三环内行车征收拥堵费
治理大气污染和交通拥堵,推动区域立法将是这次北京两会讨论的主题之一。北京市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探索建立京津冀户籍制度改革联动机制、尝试引导车主合理降低汽车使用率、采取严格的产业升级政策和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等措施,多管齐下,治理北京市交通拥堵问题。
市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苏号朋
【治堵提案】
严格限制人口流入搬离污染企业
限制使用机动车绝非治理大气污染的首选、唯一手段。在今年北京市政协会议上,苏号朋准备提交“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和交通拥堵的建议”提案。
苏号朋说,人口数量过多是导致大气污染和交通拥堵的根本原因,工业污染是大气污染的最重要源头。他建议,继续实施严格的人口控制措施,建立京津冀户籍制度改革联动机制,探索在京工作、在河北落户的政策。
同时,通过严格的产业升级、转移措施,尽最大努力让高污染行业搬离北京,如石化、发电、钢铁、汽车制造等行业。
三环内需收拥堵费放松限行政策
利用经济手段,引导车主合理用车是苏号朋的主张。
他建议,继续分区域提高北京市中心的停车费,可将市中心分为二环以内、三环以内、四环以内三个区域,以现有收费标准为基础,提高停车费标准。
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有关人士曾表示,目前正在研究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相关政策,包括拥堵费和排污费的征收。
苏号朋在提案中提到,应在三环以内征收拥堵费,并尽快利用技术手段予以落实。并根据机动车行驶里程,收取排污费,建议按照每辆机动车每年的行驶公里数,在第二年年初收取上一年度的排污费。
此外,他建议放松限行政策。“很多人因限行被迫买第二辆甚至第三辆汽车,不仅多花钱,而且还多占车位,不仅造成财产的巨大浪费也给车主带来诸多不便。”
医院、高校、政府等搬至城市边缘
在未来调整城市规划时,必须将就近就业、降低交通拥堵作为最优先考虑的因素。苏号朋认为,不宜再发展诸如CBD、金融街、中关村这样的相同产业过于密集、工作人员数量众多的产业聚集区,而应在北京市整个地域范围内发展数量众多的区域中心。
每个区域中心既有政府机构、学校、医院,又有综合性产业布局,从而使居住在该区域的人口尽可能实现就地就业,从而大大降低拥堵。同时,将目前中心城区现存的吸引大量人流的医院、高校、政府机构等,尽可能搬迁至靠近地铁站点附近的城市边缘地带。
严惩违法停车行为加大道路密度
“许多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事件都与执法不严有关”,苏号朋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创新执法手段和措施,让每一个交通和污染违法行为都得到严厉的惩处。对执法不严的政府部门和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苏号朋还认为,相当一部分的交通拥堵是道路设计水平低和交通设施不合理造成的。例如,将多个道路的出口设计在一起,导致严重拥堵。提高道路设计的科学水平,加大道路密度,完善交通设施,降低红绿灯的故障率,加大车道线的划线密度,及时修理道路,减少路边停车位,都有助于减少交通拥堵。
总之,应提高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通过管理要效率,解决交通拥堵。
疏堵高招
北京
2008年10月,北京开始实施尾号限行政策,即每天限制2个数字的车牌尾号的机动车出行。2010年底,北京出台“摇号购车”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和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居民购车需摇号,每月产生2万个购车指标。
上海
1994年,上海开始对新增的私家车额度实行拍卖制度,实行有底价、不公开拍卖的政策。1月17日,上海2015年首次车牌拍卖结果出炉:最低成交价为74000元,平均成交价为74216元,中标率为8.1%。
广州
2012年7月,广州出台汽车限购政策,在为期一年的试行期内,每月1万个车牌将采用50%摇号、50%竞拍的方式分配,对外地车适度限制入城。
贵阳
2011年7月,贵阳市出台政策,对新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新号牌核发规定:新号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小型客车专段号牌,准许驶入所有道路,该类号牌实行配额管理制度,每月2000辆;第二类是普通号牌,禁止驶入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道路,核发数量不受限制。
天津
2013年12月16日,天津市开始实行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管理。2014年1月1日,《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天津已组织了11期增量指标配置,成功配置了88537个增量指标,占试行期10万个配置额度的88.5%。
【场外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刘家安对于如何治堵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他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说,政府实行机动车限行政策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如考虑将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就有必要对机动车所有权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限行不是首要、唯一手段
刘家安表示,实行机动车限行政策常态化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缓解交通拥堵,二是治理大气污染。
每天一定数量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必将大大缓解交通拥堵状况。但是,这一政策是以严重限制机动车所有权人对机动车的使用权为代价的,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此外,从这一措施对治理大气污染的作用来看,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很多,机动车并非唯一原因,也不是最重要的原因。
刘家安认为,政府在为公共利益进行决策时,应当进行综合衡量,而不单纯以严厉的机动车限行政策作为首要甚至唯一的手段。
污染严重才能极端限行
北京市从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因此,北京市政府如果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政策,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污染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措施,包括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
交通拥堵并非实行单双号限行的法律依据。
如常态化需给车主补偿
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冲突是实行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争议的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2月26日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第45条系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
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表示,这个条款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应当予以删除。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明确规定补偿措施。
刘家安认为,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对私人机动车的征收,甚至属于一种变相征收。如果要实行这一政策,就有必要对机动车所有权人进行合理的补偿。比如,进行合理的现金补偿,或者通过减免税收、年检费用等方式予以补偿。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