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65岁老年人每年将获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2015年02月12日 10:23   来源:三秦都市报   

  2月11日下午,记者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该《办法》即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责任,要求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落实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推动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从养老、医疗、生活服务、健身娱乐、权益保障、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进一步拓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范围。

  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陕西省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截至2014年底,陕西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565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15%,2020年预计将达到690万人。随着陕西省老龄人口持续增加,“老龄化”现象日益凸显,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养老服务需求呈多样化并不断扩大。与此同时,老年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老年人赡养问题、老年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和老年人再就业等问题尤显突出。这次修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陕西省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提出。

  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

  由原《办法》的“家庭”到新《办法》的“居家”,一词之差,意义迥异。老年人居住在家庭,家庭仍然需要充分发挥其养老功能,但也要发挥社区的养老依托功能。《办法》对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职能、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法律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提供了保障。

  为确保居家养老的顺利实现,新《办法》还为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出台相关政策,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条件,为老年人异地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条件等。

  护理保障工作在制度层面上逐步固化

  《办法》规定:“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独生子女、无子女的老年人,在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时,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明确要求市级、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补贴范围、标准。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负担。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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