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在参加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时,建议改革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消除税负不公现象。
“在社会属性的体现中,自然人需要负担的支出有养老、抚养子女、个人发展等,而现今的费用扣除标准未能充分考虑人的社会属性,导致该标准有失偏颇。”戴仲川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设计费用扣除时,忽视了个人的社会属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按个人设计,缺乏按家庭的综合考量,导致税负不公平。
“有弹性的费用扣除是应当综合统计家庭全部工薪收入,然后平均到家庭每个成员,包括非劳动家庭成员和劳动家庭成员。”他建议,推行按家庭进行费用扣除的纳税申报制度,实行弹性费用扣除。
“我们假定家庭中劳动者的收入都应当平均分摊到家庭成员身上。考虑到儿童和老年赡养费用较高的现状,包括医疗支出和教育支出等,可以在平均后的工薪收入的基础上扣减这一部分支出,这样确定是否成为个税工薪所得税纳税人才是科学合理的。”戴仲川表示,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所赡养老人的支出、扶养无收入配偶的支出、抚养子女的支出等等, 使之成为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的重要影响因素。
“家庭收入状况涉及两个内容,一是家庭成员数量,二是家庭成员中劳动者数量及其收入。摸清家庭人均收入状况的关键是人口调查部门和家庭劳动者所在企业单位的配合。” 戴仲川建议,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家庭成员中劳动者的劳动流向,设定用人单位用人须报知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部门,而公安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人员的家庭状况告知当地税务机关。这样,税务机关就能在及时准确掌握相关家庭人员收入的变动状况,从而为家庭人均收入状况的准确判断提供帮助。(李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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