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广东清远房地产虚假宣传致购房纠纷多

2015年03月13日 18:25   来源:南方日报    黄剑琴

  个别地产商明明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宣传已经取得所有资质,以此欺骗消费者。 曾亮超 摄

  随着“3·15”日来临,房地产消费纠纷问题再度引起业界广泛关注。作为消费行为的一种,买房,是每个人一生中的大事。作为消费者,永远不希望自己“花钱找罪受”,然而,基于经营的逐利本性、生产销售的误差等原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过往,清远房地产消费也出现了“时尚都市一房多卖”,“清华湾”、“幸福家园”、“御金街”等项目无法办理房产证让消费者受损等个案,房地产纠纷还有涉及到延迟交楼、物业、房屋质量等问题。

  据了解,2014年房地产消费纠纷中,以虚假宣传引致的案宗较多,清城区消委会还曾为此发布了相关消费警示。

  案例

  虚假广告引发购房纠纷

  2014年5月,清城区工商分局石角工商所成功调解一宗商品房消费纠纷案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7万元。

  消费者温某于今年5月在某楼盘预付1万元诚意金预定了一套商品房,并于1周后交付了20多万元的首期。据温某称,该楼盘在五一期间每天7:00至7:30都会在某电视台房产频道做“预缴1万元诚意金可抵9折”的广告,温某缴纳了首期后,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兑现广告承诺,但房地产公司却表示没有做过此广告,只做过“1万抵5万”的广告。

  随后,温某于5月11日录下此广告内容,并通过电视台核实到该公司确有播放过该楼盘“1万抵9折”的广告。温某多次与销售商协商,但销售方于5月13日将“1万抵9折”的广告删除后并无任何回复。无奈之下,温某向工商部门求助。

  工商分局石角工商所接诉后,立即向该楼盘的销售经理了解情况,该经理称未做过此广告,只做过“1万抵5万”的广告。执法人员致电消费者,约定次日前往该楼盘进行现场调解。在现场调解过程中,该楼盘的销售经理仍旧坚称没有打过“1万抵9折”的广告,在消费者出示了不可辩驳的证据后,该经理又称,此广告只是针对在一定的期限及特定的楼盘、户型使用。

  执法人员单独对该经理做思想工作,讲解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告知该经理打此类广告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该经理经请示,最后同意按“1万抵9折”的优惠把商品房卖给温某。

  支招

  识破7招虚假宣传防忽悠

  据城区消委会统计,不法地产商主要通过以下7种方式作虚假宣传。

  一是夸大配套设施。宣传时,部分地产商会在所销售楼盘周边和小区内部的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方面做文章,在宣传资料中将没有的说成“有”、可能有的说成“一定有”,以此诱导购房者。

  二是虚构房地产开发资质。个别地产商会自创所谓的“特级”资质。在销售过程中,明明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宣传已经取得所有资质。

  三是虚假承诺。部分地产商在商品房销售前向有购房意愿的人收取一定的“诚意金”,并口头承诺一个销售价格。真正销售时却以市场行情上涨、土地成本增加等借口抬高价格,不以承诺价销售。

  四是对国家政策进行误导性宣传。如有的地区规定,自来水开户费、天然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五通”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之中,地产商不得另行收取。但部分地产商却不执行这一政策,还宣称这些费用是代相关部门收取的,必须由购房者缴纳。

  五是滥用专业优势地位。部分地产商在宣传和签订合同时,在商品房的附属设施、建筑标准、节能标准、面积、层高、验收等方面动歪念,擅自篡改示范合同文本,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

  六是虚假赠送面积。部分地产商通常以楼盘最低单价作为宣传价格,事实上按这个价格销售的只有少数几套,且户型是最不理想的。此外,多数地产商宣传赠送“阳台、露台、飘窗”等依规本只算半面积或者不算面积的方位。有的地产商甚至宣传赠送利用隔板、隔栅等虚构房屋的使用空间,以此吸引消费者。

  七是虚构销售情况。部分地产商在开盘或重大的节假日期间,通过花钱雇佣人员冒充消费者进行抢购,并对外公布虚假销售进度,营造虚假销售情况,人为制造销售紧俏行情。

  值此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购房时,要认真辨认广告内容,时刻警惕虚假广告。应采取实地考察的方式,核实广告中的内容,同时注意保留好所有的楼书、广告,以作日后维权的证据。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核实广告内容是否包含在合同中,以防止实际与承诺不符的现象发生。

  南方日报记者 黄剑琴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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