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出售储户信息900万条

2015年03月16日 16:25   来源:法制日报    张维

  □本报记者张维

  □本报通讯员李鹏飞

  2014年12月4日,浦东法院判决了一起银行前员工林荣(化名)利用任职期间工作便利,获取957万余条客户信息,并部分出售牟利的刑事案件。经比对,所售信息与银行原始数据完全相同的比例超7成。

  林荣曾是某银行的信息技术管理部员工,他发现出售个人信息有利可图时,就利用维护数据的工作便利,非法提取、复制了850万余条该银行存款信息和85万余条电子银行客户信息。

  这些信息的首次变现源于林荣与吴明的结识,吴明专事个人信息买卖。二人通过QQ网络聊天搭识,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完成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

  林荣后来通过同样的方法认识了另外五人,向他们出售了上述非法提取、复制的银行个人存款信息和电子银行客户信息,共计169965条,非法获利15600元。

  案发后,吴明与林荣一起落入法网。而此时,吴明已通过网络平台向包括林荣在内的人获取个人信息为65亿余条,除去重复数据后的信息共计为3.4亿余条。信息涉及电话机主、银行、企业、学生、车主、新生儿等方面,具体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电话等。向154名买家出售“美容院消费名单”、“车主业主”等公民个人信息1亿余条,非法获利79万余元。其中,有买家利用从吴明处购得的银行客户信息,盗取他人银行账户内资金。

  法院认为,林荣复制银行客户信息并进行销售牟利,非法故意明显,擅自将银行客户信息出卖给他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民的财产安全、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

  该案的主审法官苏琼分析:“购买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客观手段之一。公民个人信息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公民个人资源和隐私权益,对其获取、持有和保护均应当是具有法律授权或行业约束,如果私自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就是非法获取。吴明为了牟利,通过从他人处购买的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其购买的行为即是非法获取行为。” 

  二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林荣还退缴了违法所得,最终都获得从轻处罚。林荣被认定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吴明被认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伪卡盗刷、网银盗划是个人信息遭侵害的一种,当前国内通用的银行磁条卡容易被复制,亟需安全升级。”王鑫说。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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