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排污费征收标准昨起正式上调

2015年04月02日 16:42   来源:南京日报    张璐 江瑜

  在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我市将以更严厉的态度对待污染排放。记者昨天获悉,南京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已得到省政府批准,《关于调整南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式下发,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昨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此次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的范围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4项主要污染物;污水中的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挥发性有机物中的3种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其他污染物收费标准仍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

  我市排污费征收调整将分成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今年4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每公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收费分别调整为5元、6元、5元和5元;每当量的5项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收费标准调整为6元;每当量挥发性有机物中的3种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收费标准调整为6元。第二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项污染物的收费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其中每公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9元、9元、8元和8元;每当量5项主要重金属调整为8元;每当量挥发性有机物中的3种污染物调整为10元。

  为鼓励企业低标准排放、惩罚高标准排放,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我市将对二氧化硫等4种主要污染物、5项重金属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具体分3个等级——污染物实际排放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在规定排放标准的50%—80%之间(含80%),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二倍收取排污费;列入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相关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挥发性有机物中的3种污染物有治理设施的,排污收费可以按照80%计收排污费。

  按我市以往标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污水中的5项主要重金属等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7元。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差别收费后,根据不同情况,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比现在提高大约3到10倍。相关部门预计,此次调整后受影响最大的是火电、钢铁、水泥、造纸等行业,而目前这些行业或产能过剩或是污染“大户”。

  环保部门表示,为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我市将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按照国家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加快推进其他重点监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有效性审核,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式和监督性监控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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