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出台 “纾困”地方债务

2015年04月09日 09:50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网   齐庆华

  作为缓释地方政府债务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专项债券被多次提及,近日市场又迎来了管理专项债券的重要文件。

  4月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办法》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有一个前提就是建设的项目要有一定的现金流。许多国家都发行类似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建设一些有一定收益的项目。”中央财经大学地方财政融资研究所所长温来成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

  在温来成看来,发行专项债券类似于其他国家发行的市政债券。“地方政府在偿还能力之内能够有效的运用这种方式来规范举借债务进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能够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有效的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且专项债券纳入预算管理便于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同时专项债券信息向社会公开也有利于社会监督,有利于我国地方债务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专项债券成本比城投债低,同时它纳入预算管理而且比较透明,对于地方债务具有缓释作用。”民生证券研究院宏观研究员李奇霖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办法》从发行主体、资金用途、发行利率、发行期限、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持有机构等方面对专项债券的发行进行了说明。

  《办法》要求,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同时要求,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办法》规定‘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一是要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各类期限的配债需求,防止地方扎堆发行长期限债,二是防范未来债券大量到期形成偿付高峰。”李奇霖指出,从《办法》来看,专项债鼓励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年金等机构参与,在央行不宽松的前提下,将对利率债配置需求产生挤出效应。利率债的供给冲击从预期变为真实。

  此外,《办法》规定,单只专项债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这种对应模式类可以理解为几个项目共同发行了‘项目集合票据’,便于对资金需求额度较小或发行人相同的项目统一管理”。

  事实上,近期财政部也公布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及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计划额度来化解地方债难题。

  根据财政部规定,2015年发行一般债券额度为5000亿元,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为1000亿元。

  对于发行规模李奇霖指出,按照2015年的预算报告,新增专项债券为1000亿元,用于置换的专项债券也包括在财政部下发的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计划额度中,全年专项债发行规模预计在8000亿左右。

  有分析也指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将成为中国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形式,而未来专项债券将为地方存量债务置换提供重要的替代工具,成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主要偿债渠道。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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