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 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

2015年04月08日 07:4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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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为6000亿元,其中1000亿元为专项债券,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主要是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筹集资金

  4月7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具有什么样的属性,它的发行方式、用途和偿债来源是怎样的?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由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简单地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介绍,根据预算报告,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为6000亿元,其中5000亿元为一般债券,1000亿元为专项债券。这将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在专项债券发行之前,财政部出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政府发行行为,很有必要也很及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发债只有一种形式,即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又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弥补赤字;而专项债券则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主要是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筹集资金。

  办法对专项债券作了两个限定:一是发债主体必须是省级政府或经省级政府批准的计划单列市,二是偿债的资金来源是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

  “发债主体层级高信誉好,还债又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应该说专项债券的安全性还是比较高的。”白景明解释说,专项债券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而且公益性项目建成后,也会带来一定的收益,偿债的资金是有保证的。同时,按照不同的用途和属性,对地方政府债券分别纳入相应的预算,进行分类管理,是按照新预算法规定依法理财的具体体现。

  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债券期限分为6档

  办法规定,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总体来看,专项债券发行与一般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方式基本相同,都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并特别强调由地方政府自发自还,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清晰。”白景明认为,把债券期限分为1年至10年6个档,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债券期要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周期相匹配;二是适当分散偿债时间,以免债务集中到期偿还压力过大。

  发债全过程须公开透明,投资者独立判断、风险自担

  办法要求,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债资金用在什么地方,偿债资金从哪儿来,所有信息都要公开透明。特别是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为社会提供了更为综合、直观的评价,便于投资者比较选择。”白景明表示,只有向公众交实底,投资者才能透过披露的相关信息,独立分析和判断专项债券的投资价值和风险,自行决定买不买、买多少。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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