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长城“撞死”老人的加拿大籍女子将被限制离境

2015年04月15日 13:57   来源:京华时报    张剑

  加拿大籍女子将被限制离境

  法院已启动限制离境程序相关裁定48小时内做出

  4月8日,73岁的黑龙江游客崔洪芳在慕田峪长城,被加拿大籍女子JULIE FORTIN撞倒致死。警方初步认定系意外事件,不予刑事立案,崔洪芳家属于前日向怀柔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怀柔法院已立案。昨天,记者从怀柔法院获悉,法院已经启动限制该加拿大女子离境的程序。

  4月8日,来自黑龙江的女游客崔洪芳在游览慕田峪长城时,被加拿大籍女子JULIEFORTIN撞倒,头部重重地撞到地上,崔洪芳终因伤势过重而身亡。事后,崔洪芳的家属向怀柔警方报案,警方经调查确认,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不予刑事立案。加拿大女子曾购买4月11日机票欲离开中国,但目前尚未离境。崔洪芳家属曾担心该加拿大女子离境,导致无法向她索赔。

  4月13日,崔洪芳的家属向怀柔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并提出限制加籍肇事女子出境的申请。怀柔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案件将由怀柔区法院民一庭进行审理。

  昨天记者从怀柔法院了解到,这起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怀柔法院已启动限制加拿大女子离境的程序,正在按照流程进行办理,目前还没有走完相关流程。怀柔法院在作出限制加拿大女子离境的裁定后,将会及时对外公布。

  >>释疑

  1 法院能否限制加拿大女子离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事诉讼法专家谭秋桂称,限制外国人离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该法第2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涉案的外国人就不能离开中国。本案中,既然崔洪芳一方的家属已在法院提起诉讼,也提出了限制涉案加拿大女子离境的申请,法院已经立案,那法院就将做出决定或裁定,不准作为被告一方的这名加拿大女子离开中国。

  2 如何限制涉案外国人离境?

  谭秋桂表示,一般来说,法院在做出决定前,都会和负责出入境管理的公安及边检部门进行沟通。法院做出相关决定后,还会向公安和边检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公安和边检机关来执行。随后,公安和边检机关会启动边控措施,这样就可以确保涉案的这名加拿大女子不离开中国。

  3 从启动到达成限制要多久?

  据谭秋桂介绍,在法院启动对涉案加拿大女子的限制离境程序后,在多长的时限内完成,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参照目前民事诉讼法里关于诉讼保全方面的一些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也就是说,参照这一规定,法院在接到限制涉案加拿大女子离境的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相关裁定。裁定做出后,立刻向边检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限制离境裁定交付执行。谭秋桂表示,这是一个可供参考的方案。

  4 限制离境的时长有否规定?

  谭秋桂表示,该案已经进入到民事诉讼阶段,法院做出决定,采取限制加拿大女子离境的措施,有利于案件的进展。

  谭秋桂表示,一旦法院作出了限制离境的决定或裁定,直到案件完全了结,涉案的加拿大女子才可以离开中国。而案件完全了结,是指判决生效,并根据判决执行完毕。按照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如果涉案的加拿大女子和崔洪芳家属中的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那么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将根据二审判决进行执行。只有执行完毕后,才可以离开中国。

  5 加拿大女子如何解除限制程序?

  谭秋桂表示,在案件完全了结前,如果涉案的加拿大女子缴纳了保证金或拿相关财产作担保,则可以解除限制离境的决定。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剑)

(责任编辑:袁霓)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